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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从事环境保护产业30年纪念”的通知

   日期:2020-06-11     浏览:216    

关于申报“从事环境保护产业

30年纪念”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上海市环保产业起始于70年代初,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为鼓励本市环保企业继续弘扬环保精神,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发力,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我会”)决定开展首批“从事环境保护产业30年纪念”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1、申报单位是我会的会员单位,且从事环境保护产业年限已满30年。 

2、申报单位的具体条件请见附件l《“从事环境保护产业30 年纪念”申报指南(试行)》。 

二、申报方式

1、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申报单位需如实填写《从事环境保护产业30年申报表》。 

2、申报单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30年纪念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邮寄至我会。 

3、该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20年6月12日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

王贤英 13801926830

甘晓明 13817908644

 

附件1 《“从事环境保护产业30年纪念”申报指南(试行)》;

附件2 《从事环境保护产业30年申报表》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20年6月8日

 

附件1

“从事环境保护产业30年纪念”

申报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肯定环保企业对上海市环保产业做出的贡献,鼓励环保企业继续弘扬环保精神,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发力,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我会”)决定对从事环保产业满30年的协会会员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徽章。为公平、公正、规范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荣誉徽章名称为“从事环境保护产业30年纪念”。

第三条 发放范围为本市会员单位中从事环保产业相关工作满30年的单位。

第四条 由我会办事机构负责申报通知发布、申报信息收集、申报名单公示、荣誉获得者名单发布与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徽章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单位是我会会员单位;

(二)申报单位从事环境保护产业年限已满30年,且时间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准。对于经历更名、改制等情况的申报单位,可提供相关股权变更证明文件、经营销售合同资料、商品品牌商标的使用年期、经营环保产业的资产属性以及经营专业成就等资料来证明从事环境保护产业年限已满30年;

(三)申报单位的经营范围涵盖环保产业的各项工作(含科研、设备生产、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咨询、服务等的具体工作);

(四)申报单位近5年内环保业务营业收入占主营业收入比例大于50%;

(五)申报单位无重大违法经营活动记录。

第六条 上述30年的计算时点均以2019年12月31日(含)为准。

第七条 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申报单位需如实填写《从事环境保护产业30年纪念申报表》。

第八条 我会会员单位可将《从事环境保护产业30年纪念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发送至我会。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需在《从事环境保护产业30年纪念申报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再将其和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我会。

第十条 全部申报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发布与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单位的上报材料由我会办事机构根据本指南第五条进行核查、汇总,经我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拟公示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名单在我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公示期为七天。

在公示期间,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监督和实名举报。举报方应提供书面材料、相应证据和联系方式。对公示期间被举报的单位,由我会办事机构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公示名单无异议后,由我会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正式发布“从事环境保护产业30年纪念”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向获得荣誉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徽章。

第十五条 荣誉证书和荣誉徽章由我会负责制作,实行标号管理。

第十六条 对通过提供虚假环保产业工作经历获得荣誉证书和荣誉徽章者,一经查实,由我会收回荣誉证书和荣誉徽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我会负责最终解释权。

 

 

附件2

                                          从事环境保护产业30年纪念申报表

  


单位盖章: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从事领域


近5年环保业务营业收入占

主营业收入比例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从事环保

产业年限

证明信息

实际累计从事环保产业年限:

成立年月(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扫描件请附后):

若单位经历更名、改制等情况,请列举可证明单位已经从事环境保护产业30年的材料名称(如相关股权变更证明文件、经营销售合同资料、商品品牌商标的使用年期、经营环保产业的资产属性以及经营专业成就等,材料扫描件请附后):

 

 

 

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          (签字)

 

申请单位:              (盖章)

 

(如不够填写可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