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党组织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党的建设, “以党建促会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中共上海市委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协会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党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环保中心工作,结合协会实际,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党组织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党委及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核心作用,严格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加强和规范协会党的政治生活, 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不断加强思想建设,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努力提升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不断加强作风建设,着力构建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积极践行“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持续提高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以党建促会建。
第五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共上海市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决策部署, 围绕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领导和支持纪检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厘清责任边界,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第二章 党组织主要责任和制度
第六条 贯彻落实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协会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把方向、议大事,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工作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重大活动等加强领导。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民主集中、集体领导、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七条 宣传、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定、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办事机构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第八条 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党员和职工队伍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党组织是协会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要将全面从严治党融入协会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坚持业务工作与全面从严治党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第十条 建立党组织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行政办公室推进落实、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机制。党组织负责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成员、党组织对分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负主要领导责任。教育和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勤政廉洁,遵纪守法。保障党员的权利,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一条 要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构建主责清晰、履责到位、追责严格的落实体系。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将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党组织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由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列席参加。
第十三条 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及时发展新党员。
第十四条 做好党员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提供党员政审和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 经常性地开展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办事机构领导调解矛盾,为完成办事机构各项工作和加强全面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支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推进办事机构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党组织实行党组织负责人领导下的工作负责制度。重大问题应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织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
(一)全体党员大会。全体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组织范围内享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全体党员大会原则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内容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听取和审议党组织的工作报告;讨论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等。
(二)党组织会议。贯彻执行全体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全体党员大会的监督。党组织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原则每月1次。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党组织负责人可随时召集,会议内容依实际情况确定。
(三)党课制度。除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外,党组织应结合全体党员的思想实际,每年至少组织2次党课。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可与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可视情况决定参加人员。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组织每年组织1次党员民主评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进行。
第二十条 报告工作制度。党组织每年年终和换届改选时,应向全体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组织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工作计划、总结。
第三章 从严治党的责任内容
第二十一条 强化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
(一)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学习贯彻中共中央、中共上海市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协会全面从严治党形势,研究提出总体要求、目标计划和工作措施。每年年初部署年度业务工作的同时,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部署。
(二)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和上级党组织的相关要求,认真梳理协会当前的廉洁规章制度,做好分类整理,及时完善修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财 务、报销等工作制度,细化各项纪律和要求,明确全过程监管,强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三)党组织负责人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关于分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问题。
(四)要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学习,把学习纳入党建责任制。定期召开全体职工党风廉洁建设专题学习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及上级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五)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开展党风廉洁建设教育活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形式,督促推动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六)每年组织逐级签订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书,并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一)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抓好选人用人工作,动态跟踪干部思想状况、作风情况和廉洁自律表现,切实担负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
(二)动议干部任免事项,应优先考虑干部廉洁情况,分管领导和党组织负责人应就动议人选廉洁情况发表意见。
(三)对廉洁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不得列为提拔考察对象或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进入考察程序后接到反映廉洁问题线索的,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树立“清廉、务实、服务”良好作风。
(一)高标准、严要求,带头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积极参与党性党风党纪专题教育,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模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 实”要求,坚决反对“四风”,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二)党组织和协会领导要不定期组织、督促分管部门学习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警示教育。各部门要定期学习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法规制度。
(三)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养成严谨、细致、积极、向上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到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委和上级党组织及协会各项要求和规章制度,严明纪律,注重细节,尊重企业,规范工作程序和行为。
第四章 党组织负责人及成员主要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负责人负责主持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党组织工作负总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研究安排党的工作,对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党组织讨论研究;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党组织建设;
(三)检查、督促、落实党组织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按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与党组织党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指导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党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按时主持召开党组织的党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好团结,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负责人原则上由常务副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办事机构,设在协会行政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组织日常工作,负责与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的联系,报告工作,协调落实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拟定协会党组织各类文件、制度;
(二)拟定协会党组织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协调落实党组织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实学习、宣传、教育计划,协调职工文体活动;
(三)每年组织逐级签订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书,并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负责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接受新党员的具体工作;负责党内统计工作;
(五)负责编写党组织会议记录、纪要,督促党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推进落实;
第五章 党员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党性思想教育,建立健全党的组织, 安排好党的组织生活,给党员分配工作,听取党员汇报,组织党员开展各种活动;对党员进行监督、考察和鉴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党员统计,处理党员的党籍等。
第二十八条 每个党员必须编入党的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做好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考勤和记录。党组织要及时向外出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通报有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及时表彰先进党员,批评教育后进党员。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经党组织党员大会形成处理决议,按照规定程序,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党费收缴管理
第三十条 党员必须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每年年终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作总收入(税后)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党费,党费使用支出计划需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要求。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结合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回顾总结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廉洁责任的情况,分析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和协会领导年度述职报告要专门分析总结自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廉政责任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检查、考核、监督各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聘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