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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协会各项事业和业务活动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 民政部《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 号)、《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统称协会)。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合理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协会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协会必须按国家规定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妥善保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资金的使用坚持“量入而出,略有结余”,“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依照《会计法》的规定,一切开支必须合理合法,并附有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如财务人员审核后确认开支或凭证不合法,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 协会各项财务活动在秘书长的统一领导下,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部门分级负责, 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不符的,依其规定修改完善。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秘书长对协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负全面责任,为协会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秘书长负责全部项目预算、事前审批、支出大于3000 元(含3000 元)及以上的报销事项的审批;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分管部门支出小于3000元以下的报销事项的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业务活动的财务管理负责。

第八条 财务行政事务隶属行政办公室管理,行政办公室应每年指定审计机构对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并妥善保存审计报告。

第九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单位预算、决算、会计核算、财务控制和监督、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项目的预算、执行、审核和合同管理。

第十条 所有对外合作项目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签订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并同时报办公室及财务存档、备案。

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任务书)是财务审核项目收支和报销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和事权划分:

(一)支出报销的基本程序:经办人填写报销凭单→部门负责人审签→会计审核→分管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批)→秘书长审批→财务报销。

(二)各类项目方案、合同(协议、任务书)等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由秘书长审批。基本程序为:拟稿人提出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部门负责人审核→会计审核(必要时,提交协会法律顾问审查)→分管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办公室盖章、存档,财务备案。对于日常业务性合同,经秘书长授权,可由常务副秘书长签署。

(三)预算、决算、资产配置计划等报秘书长审批。

(四)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事项向有关部门、理事会履行报批手续前,根据相关规定经协会班子集体讨论后由秘书长审批。报批程序为:拟稿人起草→部门负责人审签→分管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办公室、财务存档。

第十二条 委托外包项目的委托金额在5000元-50万元之间,须三家单位进行三方价格比选工作。委托外包项目的委托金额超过50万元,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进行招投标工作。

采购设备、物品等,须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采购。

如所购物品不属于政府采购网范围,且单位价值50万以上,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进行招投标工作;其余可进行三方价格比选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竞争性谈判。

第十三条 协会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账户等按照规定须向主管部门报批的事项,应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委托项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条 协会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由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取得的收入要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企事业单位收取评奖、评比表彰等费用,不得私自设立小金库或将资金转移到外单位或体外循环。

第十六条 协会依法向企事业单位开展项目决策咨询、政策法规咨询、行业调查、信息咨询、技术鉴定、评估评价、技术推广、项目合作等取得的咨询服务性收入以及捐赠性收入,应向财务提交咨询服务合同(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并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及时收取资金。当合同或协议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报批手续,并报财务备案。

第十七条 由协会主办、承办召开的各类技术论坛、技术交流推广、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活动向企事业单位代表收取会议费、培训费的,财务应根据活动通知明示的收费标准开具发票。

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上述活动,应与项目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按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后实施,按合同约定的收入应全部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并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由协会财务设立专门科目进行统一管理。会员与培训部负责会费收缴组织工作,按照协会会员大会通过的《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执行。所有收取的会费由财务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分支机构不得代开收据。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及项目任务书或任务合同要求,按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按科目合理使用资金。项目管理费收入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提取,由协会统一管理和使用。其中,科研项目按照相应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各项收入应及时结算。各部门收到各种款项时,应及时确认、通知财务,开具发票(收据)由财务统一实施。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费用是指协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要求

(一)财政性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批复、项目任务书或购买服务合同的要求进行核算,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检查。需要进行专项财务审计的,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审计,项目承担部门负责审计工作的准备,财务协助办理。

(二)各部门委托外单位承担的项目,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与受托单位签订相关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合同金额、双方责任和权利等。须公开招投标的,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三)财政性项目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任务书的规定。非财政性项目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支出标准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要求和项目预算,由项目实施部门报分管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秘书长批准后执行。支付前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不得未批先办。

第二十四条 协会所有职工应本着既满足业务需要、又降低费用支出的原则严格遵守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批,避免审批流于形式。

第二十六条 财务必须严格执行协会费用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费用(注明不合规的理由后退回)坚决不予报销。如果涉及费用报销制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应请示财务负责人后进行处理,同时由相关人员及时完善报销制度

第二十七条费用报销审批的基本原则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分管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及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为督促员工及时报销、减轻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负担,便于查清费用发生原因和真实性,除出差、请假、协会原因等特殊情况外,费用发生一个月内要及时报销,否则要向财务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职工提交的报销单据要求如下:

(一)单据要求:费用报销必须提供符合财务制度及国家税法规定的有效单据,票面事项填写齐全,单据的大(小)写金额,日期,协会名称不得涂改,并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各类发票应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章,票面应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三)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应由财政部门监制。

(四)各种车票、船票、飞机票、邮政单据等有效票证。

(五)境外发票一般为自制发票,具体为负责人签名的自制收费凭证(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Invoice、收银小票、其他商业票据)。

第三十条 费用报销;流程如下:

(一)报销人整理并分类粘贴票据,同时在粘贴票据空白醒目处填写报销人及报销部门;

(二)报销人员应当保证费用的发生是必要的、合理的和真实的,并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初步核实。

第三十一条 提请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审核。

(一)部门负责人审核报销人员费用发生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真实性,以及需要事先审批的费用是否按规定通过审批

(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退回报销人员,整改后重新提报。

第三十二条 提请财务审核签字。

(一)对费用发生是否符合协会规定、票据的真实性以及单据的填写与票据粘贴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退回报销人员,整改后重新提报。

第三十三条 提请分管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及秘书长审核签字。

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秘书长有权对费用报销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报销流程。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退回报销人员,整改后重新提报。

 

第五章   会议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议分类如下:

(一)工作会议,指依据协会《章程》及日常工作需要,由协会组织召开的工作类会议等。

(二)技术交流会议,指由协会举办的各类行业性会议和技术交流推广会议等。

(三)国际国内展览展示服务及会议。

(四)专项业务会议,指因日常各类业务工作需要召开的、由协会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等参加的会议活动,如各类技术研讨会、专题沙龙、专家咨询会、项目咨询、评审、论证、鉴定、评议等会议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为会议承办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会议费预算,办理会议申报审批、结算和报销手续,对会议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行政办公室为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会议费预算审核与核算。

第三十六条 召开会议应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计划测算会议所需经费。使用财政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安排的会议、活动,相关专项任务书、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合同等可作为经费预算审批依据。

(一)工作会议经费由协会自有资金安排,可不收取参会代表会议费。差旅费、住宿费原则上由参会代表自理。

(二)技术交流会与展览服务,应按照“市场主导、自愿参加、以会养会、全额核算、积极创收”等原则核算成本,合理确定会议服务、展览服务等的收费标准,并在会议通知、招展书中予以明确;交通、食宿费由参会代表自理。

(三)专项业务活动会议按照相关任务书、项目方案(计划)、合同等进行经费测算。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业务会议不得收取会议费。差旅费、住宿费原则上由参会代表自理。

会议期间发生的会议服务费、展览服务费等,由协会财务按会议通知或合同(协议)明确的标准足额统一收缴,统一开具发票,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第三十七条 会议场所的选择和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由协会主办并承办的会议,不得组织代表公款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不搞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购买、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和业务活动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九条 独立承接的政府委托且有财政资金支持的会议,不得分包给第三方; 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接的政府委托会议,应在委托任务预算书及合同中明确。

第四十条 由协会主办并承办,在通知中明确收费及标准的技术交流会及展览服务,其会议服务费、展览服务费等应全部、足额由协会财务统一收缴,出具统一发票,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收。会议(展览)活动收取的现金应全额入协会账户,与饭店、宾馆及协作单位发生的费用,应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支付。向会议合作方支付的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 40%。

第四十一条 由合作单位与协会联合主办的会议,应由合作单位和协会联合发文、联合使用印章;如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在合同和发文中明确;可按合同约定由(牵头)合作单位收取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协会项目合作费用。

第四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召开会议前,应按照会议收支标准编制《会议费预算表》,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交财务预审核,确定合法合规后,再报分管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会议费预算表》应附批准召开会议的相关手续。需要预付会议费的,应填写《支票领用单》,报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经秘书长批准后办理预付款手续。

第四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一)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住宿费主要指协会职工、特邀专家在会议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交通费是指用于参会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二)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四十四条 财政性项目会议费

(一)会议开支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会议费会议费、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财政性项目召开的专业会议、研讨会、评审会等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参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三)会议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上限控制标准(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十五条 非财政性项目会议费

(一)会议开支可参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会议费会议费、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实际开支按照会议实施方案(计划)批准的预算标准支出。

(三)特邀专家咨询费,根据市场情况,按照会议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报请分管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四)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特邀专家的差旅费按有关规定列入相应的项目预算。会议期间临时发生的餐费、市内交通费支出在做出合理说明并经批准后可实报实销。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代表参观、考察的,应纳入会议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协会职工可根据需要陪同参加。

第四十六条 会议费结算和报销

(一)会议费应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据实结算,一会一结,不得在宾馆、饭店预留会议费。

(二)会议承办部门应在会议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如实填写《费用报销单》以及专家费支付原始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报相关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 报销会议费时须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预算表、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合同(协议)等。

第四十八条 经办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扩大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财务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出差人员因公到上海以外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选择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选择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   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

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软席(软座、软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门负责人

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高铁/动车组二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当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三)若与级别高一级的领导出行,差旅标准可以和领导相同。

第五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作为凭据报销。

第五十一条 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凭据报销(每人每次限一份)。由协会统一办理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的,不再报销单次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 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五十三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出差地区住宿标准住宿。

第五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五十五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十六条 报销管理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实报实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第五十八条 财务应当严格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受政府、企事业单位邀请出差,差旅费一般应由邀请方负担,因特殊情况需要协会负担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报销。

第五十九条 其他规定

(一)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的规定标准报销。

(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举办单位未安排食宿的,在国家相关规定限额内实报实销或给予伙食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国家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

(三)事先经秘书长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培训及费用管理

第六十条 培训对象主要为环境保护领域执业资格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技术工人等。

第六十一条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环境保护领域法规、政策、标准、技术、经济、管理、操作等方面的发展,使培训对象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的新政策法规、新标准规范、新理论、新技术和新信息,适应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

第六十二条 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方便培训对象的原则, 加强案例教学和互动研讨,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内在学习动力。

第六十三条 培训坚持“自愿参加、收费合理、保证质量”的原则,培训对象自愿报名,不以不正当手段强制企业和个人参加培训,并将招生通知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及培训对象公示。

第六十四条 新设立培训项目与合作培训项目,应开展项目前期调研,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立项。

第六十五条 新设立培训项目,应强化品牌意识和行业人才培养意识,做好顶层设

计,重点做好培训课程体系、培训教材和课件编制、师资筛选、合格标准与考试考核方法等前期工作。注重与国家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的结合。

第六十六条 树立协会工作一盘棋思路,建立协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优先考虑与中环协和其分支机构的合作。

第六十七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员与培训部每年底前制订下年度培训计划,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报秘书长批准后,按季度提前对外公布,并按发布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季度培训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的,报分管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秘书长批准。

第六十八条 培训通知印发前报秘书长批准,培训通知应明确承办单位、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办班地点、培训时间、师资情况、收费标准等内容,经核准备案后下发。培训项目开展前,应编制详细的培训工作方案及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分管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差旅费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七十条 除师资费外,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类的培训项目(提供财政经费支持),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340

130

50

3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协会自行开展的社会化培训项目参照协会对外公示的培训费相关标准及国家培训费支出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第七十一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师资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主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秘书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七十二条 组织培训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参考市场定价,尽量减轻企业及个人负担,由负责组织的单位收取必要的费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 课程建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与培训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三条 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会员单位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和四星及以下定点饭店、会议中心等承办。

第七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 6 人。

第七十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 日以内的培训原则上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活动。

第七十六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组织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

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十八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秘书长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秘书长审批材料。

第七十九条 协会财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十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以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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