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工作正常运转,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坚持实物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权限
第四条 行政办公室是资产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 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资产配置计划、财务决算等;
(三)组织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建立资产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台账、卡片、信息系统等工作;
(四)对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各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正确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固定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防止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固定资产完整;
(二)指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协助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登记、盘点、清查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固定资产:
(一)新增机构或人员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重新配置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范围为协会各部门和分支机构。
第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符合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照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配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十条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由行政办公室进行内部调剂。
第十一条 各部门配置固定资产,应及时编报资产配置计划。于年底将资产配置计划编入下年部门预算中的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因临时增加机构、人员或固定资产临时出现故障不能修复等原因需配置固定资产的,须履行报批手续后予以配置。
第十二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国产、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第三章 固定资产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验收、领用、保管和维护维修等应当按照以下工作规程进行:
(一)验收。对购置、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技术文件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其中:涉及专业技术较为复杂的,可会同专业技术机构验收。
(二)入账。办公室将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三)领用。资产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使用人在固定资产出库单上签字,并将固定资产条形码粘贴于显著位置。
(四)交还。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将已领用固定资产交还办公室。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信息系统、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以及其他涉密设备须先经技术处理。
(五)保管。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工作人员。
会议室等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管理;部门公用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人员调整变动时,个人名下固定资产原则上随人移动;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六)维护维修。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其中:信息系统和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出现故障时,由信息部进行检测维修,故障不能解决的,由办公室联系相关设备厂家售后服务进行维修或更换部件。涉密资产维护维修须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须经协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固定资产处置应优先选择调剂方式进行;无法调剂的,可通过转让、置换、捐赠等方式处置。转让、置换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捐赠应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可视情进行处置: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二)罚没或按规定应当上缴的;
(三)因机构变动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四)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五)不符合节能环保和保密要求的;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七)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须由资产鉴定小组鉴定。资产鉴定小组由资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须履行报批手续。其中: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行政办公室申报,行政办公室组织资产鉴定小组鉴定,分批集中报秘书长批准后, 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经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统一处置。其中:信息系统、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以及其他涉密设备,须先作技术处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上缴并办理固定资产台账和财务账目调整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应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等。行政办公室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行政办公室应定期向秘书长提交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资产使用及变动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等,全面动态反映各部门资产配置情况、出租出借资产专项管理情况、资产处置情况、资产清查盘点情况,以及车辆、接受捐赠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丢失、人为毁损等情况,经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厘清责任,由责任人按固定资产现值的一定比例(不低于 10%)进行赔偿。
附件: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
部门: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产名称 | 资产编号 | ||
规格型号 | 购置日期 | ||
数量 | 单价 | ||
使用人意见:
签字: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 |||
鉴定意见:
签字(资产): 签字(财务): 签字(技术): | |||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
备注:1、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由信息部作技术鉴定;
2、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之外的涉密设备,由办公室委托国家保密部门认定的具有维修、鉴定资质的机构作技术鉴定;
3、其他设备,由办公室联系相关厂家提出技术鉴定意见,作为资产报废的参考依据;
4、办公家具,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办公家具的使用年限、损耗情况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