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官方网站!
首页 > 会员服务 > 示范与推广

《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16     浏览:358    

为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通过全面准确评价市场主体的生态环境守法情况,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奖惩,引导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等文件,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范围、评价程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要求。

2009年,原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苏环发〔2009〕23号),是上海市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依据。随着法律法规要求的变化,《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中有些指标已不再适用,迫切需要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建立适合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

结合上海市实际,《管理办法》明确上海市企事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程序、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运用等,对引导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健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在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中全面反映其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客观公正。依据生态环境相关权威、准确的文件或信息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规范评价依据和要求,客观确定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股评家等级。

(三)分类监管。依据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开展分类监管,强化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约束,引导企事业单位守法诚信经营。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信用评价的要求,《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定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纳入我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适用《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二)划分职责分工

《管理办法》中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指导、监督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名单内的市管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公布全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固定污染源名单内的区管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机构)负责对固定污染源名单内的驻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管辖权限有争议的,报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后实施。

(三)说明评价对象

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对象包括:评价年度开展过生态环境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的排污许可持证单位;评价年度进行过生态环境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的重点排污单位;评价年度在本市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其它按规定应当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四)描述等级划分

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根据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累计计算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分为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司法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三大类。企事业单位首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企事业单位下一期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初始分值为上一期评价分值。

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按累计计分情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五)明确分类监管

市、区生态环境局及相关机构对不同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以下分类监管措施:

被评定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不变。连续3年均评定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被评定为B级的企事业单位,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不变,“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不变;

被评定为C级的企事业单位,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提高一个级别,并适当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

被评定为D级的企事业单位,固定污染源监管等级提高两个级别,并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

(六)规定奖惩措施

生态环境信用被评定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优先推荐有关荣誉称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被评定为C级的企事业单位,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被评定为D级的企事业单位,暂停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生态环境资金补助,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视情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约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罚性措施。

相关文件: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上海环境

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