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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全国首个辐射安全许可告知承诺办法将于2月1日起试行

   日期:2024-01-17     浏览:65    

近年来,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部授权,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对改革成效的知晓度,我们将政策措施和优秀案例进行集中展示。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核技术利用分级分类管理,提高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出台了《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2月1日起首创试点对部分低风险类辐射安全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审批,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辐射监管精细化水平。

《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开展政策风险评估,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的治理模式,着力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证难、办证慢的问题,并且加强证后复核,形成监管闭环。

热点问答

问:

什么是告知承诺制辐射安全许可?

答:

告知承诺制辐射安全许可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方式。

问:

实施告知承诺制辐射安全许可的范围有哪些?

答:

首次申请辐射安全许可的单位,请先根据《射线装置分类》,确认射线装置的类别。

本市从事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使用医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可提交辐射安全许可告知承诺申请。

问:

申请告知承诺制辐射安全许可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

 应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作出承诺。
问:

应该向哪个部门提交告知承诺制辐射安全许可申请?

答:

 首次申请辐射安全许可的,在保税区、化工区范围内的,应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在其他区域范围的,应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或相关管委会申请。

 对已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应根据最高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查阅权限划分,一般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对有跨区场所的,应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

供稿:局辐射处

来源:上海环境

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