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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修订)

   日期:2024-03-19     浏览:70    

一、修订背景

在建工程、混凝土搅拌站、码头堆场等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污染是本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都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和管控的要求。为切实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2015年,原市环保局牵头制定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等主管部门共同推进易扬尘场所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

此后,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于联合制定发布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沪环规〔2019〕2号)。2019年至2023年,共567份扬尘在线监测超标数据审核报告得到管理应用,其中用于立案查处的为431份,移交其他部门或现场检查后要求整改的136份,上海市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区域环境降尘量和PM10浓度较2019年均有明显下降。

二、修订情况说明

由于该文件发布后相关管理部门名称发生了调整,相关技术标准和执法要求也存在更新,为确保文件的有效贯彻落实,在不改动实体内容的情况下,简要修改以下几点:

一是修改管理部门名称,更新收文单位并将文件中的“环境监察部门”更名为“环境执法部门”。

二是更新相关技术规范,把原引用的《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修改为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DB31/T 1433—2023)。

三是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立案时间保持一致,将各区环境执法部门办理立案时间要求由“7个工作日内”改为“15日内”。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共七条,分别就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其他相关事项及施行日期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制定依据方面,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中对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及运行的内容予以借鉴和吸收。

在运行管理方面,提出各相关单位统一采用生态环境部门的扬尘在线信息管理平台对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故障、拆除和停运等全周期的管理要求。

在执法应用方面,强调了易扬尘单位对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明确了数据审核中易扬尘单位和住建、交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


点击查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4〕2号)

来源:上海环境

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