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467—2026)(以下简称《技术导则》)。《技术导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技术导则》的制订背景、原则、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技术导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幅员辽阔,不同流域自然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布局、污染治理水平及水生态环境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导致各流域水生态环境特征及保护需求不尽相同。生态环境法典明确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明确要求聚焦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 因此,在国家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基础上,针对有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和特定保护需要的流域,出台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有利于形成科学、系统、衔接的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由于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的技术门槛较高,需要在流域特定污染物筛选、项目限值确定、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方法等方面进行指导。制订出台《技术导则》,能够有效指导和规范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对于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要求,完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维护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 问: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依法合规。落实生态环境法典、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特征和保护需求,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工作。 二是目标导向。以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立足流域差异性问题及现有工作基础,合理确定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定位和主要内容。 三是突出特点。充分考虑流域水生态环境差异性特征,分析自然禀赋、产业结构、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提出符合流域特点和保护需求的特定控制项目和管控目标。 四是科学可行。在明确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类型的基础上,以生态环境基准、风险评估等研究成果为依据,结合生态环境效益分析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控制要求,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问:制订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开展哪些技术工作,如何筛选流域特定控制项目并确定限值? 答:主要技术工作包括:国家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实施存在问题和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分析、流域水生态环境特征调研分析、明确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类型、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生态环境效益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编写等。 流域特定控制项目的确定主要根据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类型,结合流域水生态环境特征调研分析结果,统筹考虑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同时,根据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紧迫程度,可将流域特定控制项目分为须强制执行的基本控制项目和用于跟踪调查的选择控制项目。 在限值确定方面,主要依据水生态环境基准和风险评估的最新研究成果,结合经济技术水平和管理可行性进行规定。针对国家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应制订保护人体健康或水生生物的统一限值,不针对不同水体功能分类制订分级限值。对于水生生物,则优先选用已发布的相关标准中给出的评价分级参照值,无法满足评价需求时,根据流域内调查、监测数据基础,按照统计学方法确定评价分级标准。 问: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适用的情形共有五类: 一是流域内特定物种或特殊生态保护区域具有更高保护需求时,可制订收严限值型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严于国家的标准限值。 二是对总锑、总铊等重金属、有毒有机或无机污染物等流域特征污染物,国家仅规定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人体健康的标准限值的,可制订补充完善型标准,规定适用于非饮用水水源地水体的保护水生生物的标准限值。 三是对国家未作规定,但流域内检出率较高且需要进行管控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含新污染物),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可制订补充完善型标准,规定相应标准限值。 四是针对具有重要水生态环境功能或水生态问题较为突出的流域,可制订补充完善型标准,规定水生生物完整性等评价项目和评价方法。 五是流域同时存在限值收严和补充完善需求的,可制订复合型标准,在收严国家已规定项目控制要求的同时,补充规定新的控制项目与要求。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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