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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控制标准(试行)》(GB 47946—2026)答记者问

   日期:2026-06-30     浏览:1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控制标准(试行)》(GB 47946—2026)(以下简称《丹江口标准》),这是首个以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流域型排放标准,是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创新,对于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标准的制定背景、主要考虑、重点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丹江口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承担着向京津及华北地区城市供水、同时兼顾农业和生态用水的任务,在国家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跨流域调水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丹江口水库库区水质总体良好,常年保持中营养状态,但流域存在部分常规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总钼、总锑部分时段浓度偏高的情况。当前,流域内主要排放源执行的标准不统一,对总钼、总锑管控不足,流域面源排放占比较高但缺乏针对性管控要求,同时,各省标准不统一难以形成管控合力,制约了流域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方针制定《丹江口标准》,构建“上下游联动、左右岸共治、全域一盘棋”的流域标准体系,以统一标尺打破行政区划分割,推进流域上下游协同保护。

问:《丹江口标准》制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目标导向,统筹考虑。以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防范水生态环境风险为目标,筛选流域管控排放源并确定管控要求,系统解决流域水生态环境问题。二是突出重点,精准施策。聚焦流域以面源为主的排放特征,除了对锑工业、钼工业加强管控外,针对各类面源排放源,提出差异化的排放管控要求或措施,提升流域治理的精准性与有效性。三是科学管控,有效可行。开展流域水环境与污染源的调查分析,通过选择适用方法科学确定排放限值,并开展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确保标准限值科学适用。

问:《丹江口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丹江口标准》构建了从点源到面源、从常规污染物到特征污染物、从传统排放源到新型排放源的全方位管控体系。

针对点源排放控制:一是收严部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限值。针对流域内个别规模≥500m³/d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的排放限值较为宽松,不利于水质改善的情况,明确此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自2028年1月1日起执行GB 18918一级A标准。二是完善钼工业、锑工业排放控制要求。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合理确定总钼、总锑排放限值,同时加强采矿污水排放管控,要求含采矿单元的排污单位收集处理矿硐涌水并达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三是优化间接排放管控规定。对于酒类制造等污水可生化性较好的行业,明确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对于其他行业,区分排入城镇、单一行业型、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种去向,分别明确间接排放控制要求。其中,基于污染物性质及其能否被城镇污水处理工艺有效去除的评估,明确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监控的污染物,以及甲醛、丙烯腈、苯、甲苯、苯酚、苯胺类等污染物应执行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管控要求,从源头削减此类污染物的排放,有效防范环境累积风险。四是明确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控要求。区分单一行业型、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分别明确应执行的排放标准或管控要求,提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控的科学性。五是增加综合毒性管控指标。对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钼工业、锑工业及其他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提出综合毒性(斑马鱼卵急性毒性)控制要求,防范流域水生态环境风险。

《丹江口标准》还首次将面源排放纳入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管控范畴,全面涵盖污染雨水、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农村生活污水等各类面源,并将雨污合流制溢流快速处理设施、含锑面源污水处理设施等新型面源纳入管控,实现了从“只管点源”到“点面全覆盖”、从“传统面源”到“新型面源”的双重拓展。针对含锑面源污水的处理,创新提出“分区差异化+兜底限值”模式,赋予地方根据矿区与水源区距离、河流水量等因素,结合断面总锑控制目标自主确定排放限值的弹性空间;地方未制定的,推荐执行兜底限值。该模式既尊重区域差异,又守住安全底线,为全国其他类似区域的面源管控提供了可复制的方法范式。

问:《丹江口标准》实施的效益如何?

答:《丹江口标准》通过对点源与面源实施分类精准管控,有力推动流域常规污染物及总钼、总锑的排放削减;对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增加综合毒性控制要求,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对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明确甲醛、丙烯腈、苯等污染物统一执行直排标准,防范因特征污染物难以有效处理而引发的环境累积风险。此外,标准指导地方差异化确定含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控制要求,兼顾治理成本与治污实效,稳步提升流域水质。因此,标准的实施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问:如何推动标准落地实施?

答:一是做好标准宣贯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标准解读,积极回应舆论关注热点。面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开展培训,及时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严格执法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标准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三是加强技术帮扶。指导地方推动相关企业有序开展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科学确定含锑面源污水的收集处理设施总锑排放限值,全面提升污染预防与治理效能,确保达标排放,促进流域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供稿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