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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8-29     浏览:9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一)适配新法新规施行,统一全市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及《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版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调整、新增、废止原有法律责任条款。原有免罚清单法条引用、违法情形界定与新法新规存在脱节,部分事项法律依据失效。本次《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上海清单》)修订全面校正全部违法事项法律条文,确保全市基层执法法律适用统一、合法合规。

(二)衔接长三角一体化统一执法标准,消除区域免罚差异

为落实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协同要求,消除区域免罚差异,本市同步修订地方《上海清单》,确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长三角清单》)优先适用规则;对《长三角清单》已覆盖的通用情形不再重复设置,聚焦本市特有监管场景,补充专属免罚事项,实现区域统一底线与本市精细化监管有机结合。

(三)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满足市场主体经营需求

本市中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多数企业环保管理人员配置不足,易发生无实质污染风险的程序性轻微违法。按照国家“放管服”、柔性执法工作部署,依托长三角区域统一容错框架,立足本市实际情况,增设地方专属免罚情形,细化量化容错标准,在坚守环境质量底线前提下,适度拓宽合规容错空间,稳定企业执法预期,减轻小微企业程序性合规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上海清单》设定的轻微违法行为涉及微生物菌剂、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排污许可管理、新化学物质管理、环境管理制度6个生态环境领域,共11项。

(一)全面更新法律依据,对标最新法律条款

全部污染防治类违法事项统一引用《生态环境法典》对应条款,废止原有大气、水、噪声单行法法条引用模式,与《长三角清单》法律依据更新要求同步对齐;微生物菌剂、排污许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等专项事项,同步更新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最新条文,实现法律依据体系统一。

(二)全面衔接长三角免罚清单,构建无冲突配套体系

1.删除事项(9项)。删除的8项免罚事项全部纳入《长三角清单》中,《上海清单》不再重复列明;由于执法实践适用频率低,原有《上海清单》中1项自行监测频次缺失的免罚事项予以删除。

2.新增事项(7项)

(1)首违不罚(6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3项)。一是针对非正常工况下大气污染物超标,已按环评、排污许可落实治污措施;二是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幅度10%以内,按期整改达标或报废;三是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但有证据材料证明污染物达标排放;以上初次发现的不予处罚。水污染防治领域(1项)。主要针对水污染超标,但仅色度一项污染物超标,稀释倍数不足20倍,初次发现的不予处罚。排污许可管理(2项)。一是针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监控设备联网,但已与市级平台联网,且被监测因子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二是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但异常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补报并完成设备检修修复,且异常时段污染物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以上初次发现的不予处罚。

(2)轻微免罚(1项)。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未进行环境安全评价提供微生物菌剂或者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擅自使用未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的,在责令改正期间通过环境安全评价,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轻微不予处罚。

(三)统一不予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明确所有符合《上海清单》列明情形的轻微违法案件,统一执行标准化办案流程,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充分调查取证,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履行法制审核程序,并经集体讨论后,依法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明确,对于《上海清单》未列明、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同样按照上述完整程序办理,实现本市所有免罚案件流程统一、标准统一,消除本市基层执法流程差异。

三、其他

《上海清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4月30日印发的《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5〕4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环境

202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