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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单位“怎么查、怎么治、怎么管”?

   日期:2026-09-08     浏览:6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技术指南》(HJ 1478—2026)(以下简称《指南》),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在全面总结“十四五”期间1.7万余家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指南》聚焦“查什么、怎么查、怎么判、怎么治”作出了系统安排。重点监管单位需要准确理解《指南》的核心变化、落实好各项要求。

从“试行”到“正式”,企业需要把握的三个核心变化

与2021年《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相比,《指南》的法律效力和技术要求在3个关键维度上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企业需要给予足够重视。

排查范围从“全覆盖”转向“精准聚焦”。试行指南实施5年来,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企业不少地上设施也被纳入排查范围,与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复。《指南》明确将排查重点精准聚焦于风险较大的隐蔽性设施和重点场所防渗阻隔设施,并强化了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区分。经初步测算,企业需要排查的重点场所和设施设备数量可平均减少约30%。这一调整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有限的资源和精力集中到风险最高的环节,既不降低防控标准,也不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需要强调的是,范围缩小不等于标准降低,恰恰相反,对于纳入排查范围的对象,《指南》的要求比过去更加具体、更加规范。

隐蔽设施渗漏检测从“弹性建议”变为“刚性约束”。埋地储罐、管线、池体等隐蔽性设施渗漏风险识别是本次《指南》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过去不少企业以目视检查和资料检查应付了事,而这类设施一旦渗漏,难以通过目视检查发现,等到监测数据异常时,污染往往已经扩散。针对这一问题,《指南》明确,投入使用10年及以上且未设置有效泄漏检测设施的隐蔽性设施,需定期开展渗漏检测。同时,附录D筛选了一批技术较成熟、经济成本相对可接受的方法供企业选择,使这一要求具备可操作性。对部分企业而言,这项要求涉及检测能力和技术储备的完善,需要提前做好工作衔接和实施准备。

隐患情形的认定和整治标准从“原则要求”走向“照单执行”。《指南》针对14类重点场所、11类重点设施设备,梳理了138种具体隐患情形,对应提出了整治要点,并针对工程类整治措施总结形成了典型模式。企业对照附录C即可完成自查——从防渗地面有没有裂缝、围堰有没有破损,到管道有没有做渗漏检测,一目了然。这种“照单排查”的设计,大幅减轻了企业对第三方机构的依赖,也降低了排查结果的主观随意性。

在此基础上,企业须牢牢把握三条“硬杠杠”。一是“入名录即排查”,首次纳入名录的企业,需在当年度完成全面、系统的排查,不得跨年;二是“2年至3年一轮常态化排查”,周期不得随意延长,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异常时须立即启动补充排查;三是“隐蔽设施渗漏检测”,投用超10年且未设置有效泄漏检测设施的,每3年至5年需开展一次泄漏检测。

“一清单一台账”是排查整治的核心成果

企业落实《指南》的核心成果,主要体现在附录B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清单、附录E的隐患排查整治台账以及相关档案材料上。其中,附录B和附录E均为规范性附录,企业应按标准模板规范填写。

清单解决的是“查什么”的问题。企业须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全面识别有毒有害物质,确定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场所指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的场所,如生产装置区、储罐区、装卸区、废水处理站等。重点设施设备特指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且通过目视检查不能发现渗漏的隐蔽性设施,主要包括埋地、半埋地或接地的储罐、池体及埋地管道。重点设施设备因目视不可及,是渗漏风险最高、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

台账解决的是“做了没有、改好没有”的问题。现场排查完成后,企业须按附录E建立台账,记录排查情况和隐患整治情况。台账包括3个核心内容——排查时设施设备现状、隐患点的情况、计划整治和实际整治完成情况。

整治隐患要坚持分类施策,优先关注“可视化”改造方向

排查是手段,整治才是目的。《指南》采用了“实事求是、分级管控”的策略。

整治时限分为两类。常规排查发现的隐患,须在下一轮排查前完成整治闭环;因监测异常补充排查发现的隐患,考虑到溯源分析和工程治理的实际复杂性,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整治期限,但须制定阶段性整治方案并逐年推进落实。

整治方式分为两种: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若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巡检维护等管理手段能消除隐患,可不采用工程措施,这为企业提供了灵活选择,避免过度整治增加负担。但对于确需工程措施的,附录F总结的典型模式可供企业参考选择。

这里特别建议企业关注“可视化”改造方向——将埋地设施改造至地面以上或加装二次防护设施。从长期来看,既降低了渗漏风险,又便于日常巡检和维护,同时降低了后续渗漏检测的频次和成本,是性价比较高的路径。涉及工程措施的,整治完成后还须以监测数据验证成效,形成“排查—整治—验收—监测验证”的完整闭环。

企业需要关注的三个管理维度

一是排污许可证中土壤环境管理事项的记载。目前,排污许可证(副本)已按大气、水、固废、噪声、土壤等要素实行分册管理,专门设置了“土壤分册”,内容涵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隐患排查整治等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将隐患排查整治频次、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清单等隐患排查整治事项,以及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自行监测事项在排污许可证中完整、真实、准确记载,自行监测点位、频次、指标等须符合《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后续,生态环境部门将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为载体,推动土壤环境管理事项的在线填报、动态更新和智能核查。企业应当确保排污许可证中土壤相关内容的记载真实、准确、完整,做到证照一致、账实相符。

二是对照四个方面开展质量自查。结合《指南》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企业可从排查整治规范性、识别全面性、排查结果准确性、整治有效性四个方面对自身工作质量进行自查。以下几点需要特别关注:是否在纳入名录当年开展了排查;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是否存在遗漏;投入使用10年及以上且未设置有效泄漏检测设施的隐蔽设施是否能提供5年以内的渗漏检测记录;监测结果异常的是否开展了溯源分析和渗漏检测;常规隐患是否在下一轮排查前完成了整治闭环。

三是把握时间节点,分类做好衔接。《指南》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此后新启动或正在开展的排查整治,须全面执行新标准要求;此前已完成排查整治的,可对照新标准查漏补缺,对不符合要求的环节补充完善,无需重复排查。排查整治档案材料须及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作为后续质量核查的基本依据。

《指南》的发布,标志着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从“试行探索”进入了“规范执行”的新阶段。对企业而言,把握“入名录即排查”“2年—3年一轮常态化排查”“隐蔽设施渗漏检测”三条刚性要求,落实“一清单一台账”两项核心成果,对照质量控制要点主动开展自查自纠,方能在守住环境安全底线的同时,支撑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作者为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吴嘉慧 吴文成)

来源 | 中国环境报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