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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案E说丨上海市生态环境非法拆解电器电子产品典型案例

   日期:2026-10-30     浏览:4    

“上海环境”公众号执法专栏——“E案E说”栏目中,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及各区执法大队(支队)讲述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解读常见违法行为和守法要点,大力宣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绿色发展。

随着电器电子产品迭代更新,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与拆解对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愈发重要。若受利益驱使,既未取得合法资格、也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非法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活动,将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为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现发布一起发生在本市崇明区的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典型案例,既对违法者敲响警钟,又为守法者提供合规指南。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根据废弃电器电子设备及消费品回收利用处理单位执法任务安排,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辖区内某废品回收站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回收站场地西侧堆放废旧电视机、废电冰箱、废收音机、废热水器、废旧微波炉、废弃稳压器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场地中部设置露天废旧电器拆解作业点位,现场配备台钳、小型切割机、锤子等拆解工具,作业点位周边堆放有拆解产生的铜丝、废铁等物料。经调查,在该场所违法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业务的为自然人张某某。涉案场地由张某某个人租赁取得,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场地用途仅为仓储。张某某在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该仓储用途厂房,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加工活动,拆解所得废铁、废铜等物料按种类进行分销销售。

查处情况

张某某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3月,崇明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责令停业。

案件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置应当采用合规工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作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处理资质,市场主体要厘清废品回收与拆解处置的边界,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置。同时,拆解活动全过程必须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防范拆解作业产生的污染物污染土壤、地下水等环境风险。

本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九百八十七条 企业利用废弃物和从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回收利用率和加工利用水平。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和飞机、废轮胎、废铅蓄电池、废旧动力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处置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后拆解加工技术、工艺和设备。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市环境执法总队

来源:上海环境

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