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官方网站!
首页 > 动态信息 > 政策法规

上海市绿色融资主体认定指南(试行)

   日期:2024-12-10     浏览:396    

上环协综〔2024〕第05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融资主体认定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精神,落实上海建设绿色金融国际枢纽城市目标,根据《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等文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编制《上海市绿色融资主体认定指南(试行)》,用以指导绿色融资主体的认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24年12月10日

上海市绿色融资主体认定指南(试行)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具有融资需求的市场主体为证明其经营行为和绩效表现的绿色符合性而开展的认定活动。

本指南可作为企事业单位在融资过程中开展绿色评价的参考指导。

本指南不对融资主体开展资产债务和资金偿付能力进行评价。

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或参考以下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发改委令〔2024〕7号文)

《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工信部联节〔2016〕304号)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发改环资〔2024〕165号)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办气候〔2011〕1041号)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T45001-2020)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

《上海产业能效指南(2023版)》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

三、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一)融资主体 financing entity

指具有融资需求,为了提升自身绿色经营表现或开展绿色低碳转型项目建设,并且可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法人单位。

(二)绿色融资主体认定green financing entity identification

通过评价融资主体在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绩效表现,结合生产性质与绿色产业政策的相符性,认定融资主体的绿色属性。

四、 认定流程

绿色融资主体认定流程为(本流程只针对在上海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上开展认定的融资主体):

(一)申报。融资主体可在上海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绿金平台”)提交申请绿色融资主体认定的需求。

(二)信息采集与审查。绿金平台通过大数据支持系统调取申报主体的基本信息和认定评估的相关数据,开展信息完整性审查。申报主体根据初审提示向平台提交补充材料。

(三)评价和认定。绿金平台根据评价标准开展融资主体的评价,生成申报主体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分级标准进行绿色等级识别,通过人工复核,确定认定结果。

(四)公示。认定结果在绿金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融资主体认定为绿色融资主体,通过绿金平台标识绿色等级。

(五)跟踪管理。融资主体可根据相关情况及时更新用于认定的资料,绿金平台依据更新的数据实时开展认定。主动对接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数据,绿金平台开展认定资料自动更新。融资主体发生违反认定标准的事项,或者发生影响征信的事项,绿金平台根据更新情况及时调整融资主体评价结果。

融资主体应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前在绿金平台更新上年度资料,绿金平台依据更新的数据重新进行认定。未及时更新的企业将被标注。持续未更新达到2年的企业,绿色等级降一级。

五、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绿色融资主体满足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上海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行独立核算。

2、正常经营,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信用表现良好,未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且不存在“关注及以下类”贷款,并且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

4、依法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的,相关环保手续齐全。

5、环保信用评价登记不为C或D的。

6、近一年未发生“处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挂牌督办”任一情况。

7、符合国家及上海市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限制和淘汰类》等中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两高一剩”行业,与国家和上海产业布局规划战略不存在冲突的产业。

8、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业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二)认定方法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判断综合得分情况(满分为100 分),将绿色融资主体分为三类:深绿类融资主体 、 中绿类融资主体、浅绿类融资主体。

深绿类企业:综合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企业。 中绿类企业:综合得分在71-85分的企业。浅绿类企业:综合得分在60-70分的企业。

如果符合下述任一条件,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深绿类融资主体:

1、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名单;

2、列入工信部“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名单;

3、列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名单获得五星评价的;

4、列入其他部委发布的绿色企业名单(包括,并不仅限于“水效领跑者、能效领跑者、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企业”)。

如果符合下述任一条件,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中绿类融资主体:

1、列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名单获得四星评价的企业;

2、列入其他省级部门发布的绿色企业名单的企业。

如果企业列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名单获得三星评价,可直接认定为浅绿类融资主体。

(三)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表1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对企业表现进行量化评价。采用百分制评价方法。针对不同的企业的评价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单个指标的缺省评价,缺省赋值原则为同级别指标均衡赋权。

表1 评价指标体系赋分表

一级指标

编号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单位

权重

计算说明

绿色发展成效

1.1

绿色经营

绿色行业属性

/

10

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的行业属性赋分。

1.2

污染物减排

污染物排放强度

污染当量/万元

10

根据企业年度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低于行业平均绩效水平的程度赋分。

污染物减排绩效

%

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当量比上一年度下降水平赋分。

1.3

固体废弃物减量

废物物综合利用率

%

5

根据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赋分。

再生原料使用率

%

根据企业再生原料使用情况赋分。

1.4

温室气体减排

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吨二氧化碳/万元

10

根据企业低于行业温室气体平均绩效水平的程度赋分。

二氧化碳减排绩效

%

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当量比上一年度下降水平赋分。

1.5

水资源保护

水资源利用效率

立方米/万元

5

基于产品水效水平或行业平均绩效水平的程度赋分。

1.6

节约用能

能源利用效率

吨标煤/万元

5

基于产品能效水平或行业平均绩效水平的程度赋分。

环境管理能力

2.1

温室气体管理

碳计量和碳统计

/

5

根据企业碳计量系统、统计系统开展情况赋分

碳减排碳中和措施

/

5

根据企业自主制定温室气体减排计划的情况、设置减排目标和时间节点情况,以及细化减排措施和行动方案的情况赋分。

2.2

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态系统保护

/

5

根据生态红线执行情况、绿色

生态资源保护

/

5

根据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产行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干预情况情况及成效赋分。

2.3

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能力建设

/

2

根据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可持续发展方面开展培训、宣传等活动的影响程度赋分

生态公益

/

2

根据参加或组织生态公益活动的情况赋分。

绿色示范引领

3.1

绿色认证

体系认证

/

5

根据企业获得环境管理体系国际国内认证情况赋分。

绿色产品认证

/

5

根据企业获得产品绿色低碳类认证的成效赋分

3.2

绿色荣誉

政府部门荣誉

/

4

根据企业获得国家、省级相关绿色创建的评价情况赋分

社会荣誉

/

2

根据企业获得社会其他绿色荣誉的情况赋分

环境信息披露

4.1

企业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成效

/

10

根据企业自行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ESG)或社会责任报告(CSR)的情况及相关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赋分。

4.2

供应链信息披露

供应链信息披露

/

5

根据企业开展上下游供应商、产品链相关信息披露情况赋分。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融资主体认定指南(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