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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填报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2-13     浏览:228    

沪环办〔2023〕30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企业:

为贯彻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发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功能,加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协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一)各区生态环境局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企业名单,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企业(以下简称披露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环保机构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责任,对依法披露的环境信息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披露企业应当规范披露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认真审核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推送的披露数据,确保准确性。

(三)披露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二、完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填报

(一)市生态环境局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上海)(以下简称披露系统),按照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要求,实现用户统一身份认证和系统登录。并充分利用现有企业环境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整合数据资源,及时向披露系统推送依法披露内容信息,避免企业多头采集、重复填报。

(二)披露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并及时登录披露系统进行填报发布。年度报告填报发布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逾期关闭。临时报告填报发布全年开放,不关闭。

(三)披露系统按年度报告设置各项公开内容,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年度报告要求公开各项环境信息,企业未产生办法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

(四)披露系统按临时报告设置各项公开内容,披露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临时报告要求及时公开环境信息。披露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五)市、区生态环境局和各管理委员会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培训,通过建立业务微信群、技术支持热线等方式,为披露企业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为披露企业填报的数据提供技术维护和服务。

三、建立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协同管理

(一)披露系统设立管理平台,各区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委员会要及时汇集披露企业名单,并根据要求报送和调整,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审核并上报部级管理平台。披露系统要不断完善功能设置,实现进度管理、年度情况报送、数据管理、数据交换等,为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披露企业名单由各区生态环境局依法确定,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名单中企业有中央企业、市管企业及生产地址涉及其它区等情况的,各管理部门应协同管理,积极配合,在数据推送,信息共享等方面为企业披露信息提供便利。

(三)市、区生态环境局加强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行业监管工作,并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及监督执法结果等信息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鼓励行业协会指导会员企业做好环境信息披露。

四、加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公开和宣传

(一)市、区生态环境局依托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在政府网站全面、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企业环境信息查询服务。

(二)市、区生态环境局和各管理委员会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宣传工作,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及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及监督执法结果等信息。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