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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 备案办事指南(2024年版)

   日期:2024-05-14     浏览:337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办事指南(2024年版)

(一)备案依据

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2.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号)

(二)备案范围

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服务范围具体包括:

1.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的监测和运营维护;

2.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3.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

4.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5.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

6. 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7. 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其他监测和运营维护。

(三)备案程序

1. 申请机构登录上海“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法人办事”版块, 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其他类别”事项中选择”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备案”,点击“立即办理”。

2. 在办理登录页面,点击“法人用户登录”进入登录页面自行进行账户注册。注册前请确保电脑已插入法人一证通UKEY设备(注:法人一证通UKEY设备需机构(包括本市和外省市机构)前往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服务网点进行现场办理;“一证通登录/注册”需安装证书驱动助手,建议使用IE11、360浏览器、Chrome等浏览器)。

3. 申请机构注册成功后,在备案管理栏目下点击机构自主备案,按步骤填写机构基本信息并上传:

(1)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填报完备后自动生成,打印盖章后上传);

(2)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自我声明文件;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的复印件(仅检测机构提供。包括授权签字人表和检测能力表,仅限环境监测领域,不含室内空气)。

4. 备案材料完成上传,即可通过备案;

5. 机构在备案通过后的1个月内登录“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网站(https://www.shemss.cn:10006)补充上传以下备案材料:

(1)正式员工名单(仅限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相关人员);

(2)仪器设备和设施等固定资产清单(仅限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相关仪器设备和设施);

(3)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6)能够证明对在用工作场所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企业职工社会保障金缴纳证明(需包含缴费人员名单);

(8)“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运维机构如有需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及相关附表(检测机构如有需提供)。

6. 机构的备案材料发生变更后,及时上传更新。

7. 机构需要注销备案时,可登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网站,在机构查询栏目下,点击“注销”按钮完成备案注销。注销备案操作即时生效。

(四)收费

无。

(五)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六)其他说明

1. 机构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材料失真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机构自行承担。

2. 受到行政处罚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备案机构,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信用修复:

(1)信用中国(上海)、一网通办

登录上海“一网通办”网站首页(https://zwdt.sh.gov.cn),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或登录信用中国(上海),点击“我要办”—“信用修复”后转到“一网通办”。选择“服务企业”下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主题,后根据页面提示操作。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信用修复操作指南(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流程)(https://mp.weixin.qq.com/s/YsjahdJmzea-9Ag33blNHA)进行操作。

(3)信用中国

登录信用中国,根据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进行操作。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只需通过“一网通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或“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中任一渠道提交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修复完成后,机构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提交信用等级修复证明材料(包括调整信用风险等级申请书、信用修复事项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部门准予修复决定书),材料真实性经确认后,按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规定调整原信用风险等级。

4. 外省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根据所在地区要求进行操作。

(七)工作联系方式

1.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法规政策:23115639、24011718

备案申请:24011842、24011846

监测业务:24011717、24011716、24011842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6:00

2. 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机构

法规政策:23117310、24011908

备案申请:24011832

运维业务:24011832、24011911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6:00

3. “一网通办•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申请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咨询电话:12345、400-820-8769

4.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申请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咨询电话:12315

 

相关附件

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办事指南(2024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