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的通知
沪环监测〔2025〕6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
一、适用范围
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在上海市开展环境监测类和固定污染源运维类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备案满一个自然年后,次年自动纳入信用评价。评价周期(一个自然年)内未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原则上不纳入信用评价。社会监测机构超过年度评价信息规定时限后提交或补充的相关材料,不予认定。
备案社会监测机构中不再具备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CMA)的,经核实后,备案自动撤销;连续两个评价周期未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的,备案自动转为锁定状态,社会监测机构再次开展业务前应主动更新信息激活备案。未按《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备案社会监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监管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社会监测机构的基本素质、业务管理、经营管理、诚信记录等内容。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需要和行业发展情况,更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指标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评分方法和等级划分
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实施百分制,根据评分标准加分或扣分后分档累计。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失信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级、B级、C级、D级(严重失信)四个等级,其中A级至C级根据评价周期内社会监测机构评价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等级。得分排序分位比例为前20%(含20%),评定等级为A级;得分排序分位比例为20%至60%(含60%),评定等级为B级;得分排序分位比例为60%至100%(含100%),评定等级为C级。
社会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确认的,尚未评定等级的社会监测机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已评定等级的社会监测机构,撤销其已获评的等级,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在禁入期限内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四)存在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受到处罚的;
(五)拒不接受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受到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在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情形。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后,可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提交信用修复证明材料,材料真实性经确认后,等级调整为C级。评价对象同时属于排污单位或其他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确定其信用等级
附件:
1.《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
2.《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运维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
3.《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监测报告上传说明》
附件1
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详细内容 | 评分标准 | |||
指标项 | 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
1 | 基本素质(25分) | 管理 能力 | 12 | 法律法规 | 6 | / | / |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最高管理者)参加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政策培训情况 | 每参加1人·次,得0.5分,通过考核得1分;机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最高管理者,每参加1人·次,得1分,通过考核得2分;累计最多得6分。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 | 6 | 建设情况 | 1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评估情况 | 已建成验收并通过后续运行评估,得1分; 未通过评估,得0分。 | ||||
应用情况 | 3 | 上传至监管系统的监测(测试)报告中,通过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监测业务和资源管理、质量控制的报告比例 | 90%及以上,得3分; [70%,90%),得2.5分; [50%,70%),得2分; [30%,50%),得1.5分; [10%,30%),得1分; 10%以下,得0分。 | ||||||
2 | 上传至监管系统的监测(测试)报告中,通过现场移动端实施采样管理的报告比例 | 50%及以上,得2分; [20%,50%),得1分; 20%以下,得0分。 | |||||||
人员 能力 | 13 | 专业技术 人员学历 | 3 | 大学本科及以上人员比例 | /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大学本科及以上人员比例 | 80%及以上,得3分; [55%,80%),得2分; [30%,55%),得1分; 30%以下,得0分。 | ||
专业技术 人员职称 | 5 | 中级及以上职称(同等能力)人员比例 | 4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 | 80%及以上,得4分; [50%,80%),得3分; [25%,50%),得2分; [15%,25%),得1分; 15%以下,得0分。 | ||||
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比例 | 1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比例 | 10%及以上,得1分; 10%以下,得0分。 | ||||||
专业 技术能力 | 5 | / | /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通过能力确认人员岗位比例 | 65%及以上,得5分; [50%,65%),得4分; [35%,50%),得3分; [20%,35%),得2分; (0%,20%),得1分。 | ||||
2 | 业务管理(52分) | 监管系统信息管理 | 6 | 信息 有效性 | 6 | / | / | 监管系统中上传信息的有效性 | 每发现一次不实信息或未按时更新信息,扣1分;每发现一次未按规定上传报告,扣1分;每发现一次未按时提交检查整改单,扣0.5分;累计最多扣6分。 |
监测项目管理 | 46 | 合同管理 | 2 | 监测服务合同 | 2 | 与委托单位签订监测服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 每发现一次问题,扣2分,累计最多扣2分。 | ||
分包管理 | / | 分包监测(检测)项目,应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 | 每发现一次问题,扣1分,累计最多扣2分。 | ||||||
现场采样管理 | 24 | 采样计划 | 6 | 按时录入采样计划比例(采样前2日完成采样计划录入数/录入项目总数) | 90%及以上,得6分; [70%,90%),得4分; [50%,70%),得2分; 50%以下,得0分。 | ||||
采样实施进度 | 6 | 按计划时间实施现场采样比例(因故改期采样应在采样前完成变更) | 95%及以上,得6分; [80%,95%),得4分; [60%,80%),得2分; 60%以下,得0分。 | ||||||
采样信息上传时间有效性 | 4 | 现场采样时通过微信端按时上传信息比例(现场具备上传条件1小时内上传,现场不具备上传条件12小时内上传) | 95%及以上,得4分; [80%,95%),得2.5分; [60%,80%),得1分; 60%以下,得0分。 | ||||||
采样信息上传内容有效性 | 4 | 现场采样时通过微信端上传的采样行程,包括采样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样品保存等信息的照片;接受委托方采样和送样,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并记录的情况 | 每发现一个问题,扣 1 分,累计最多扣 4 分。 | ||||||
采样操作规范性 | 4 | 生态环境监测采样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 | 每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累计最多扣4分。 | ||||||
监测报告管理 | 20 | 监测报告完整性 | 8 | 监测(测试)报告格式和内容的完整性 | 监测(测试)报告中必要信息缺失或不完整,每项扣1分,累计最多扣8分。 | ||||
监测方法适用性 | 2 | 监测(测试)报告中监测方法适用范围与监测对象一致性 | 每发现一次监测方法不适用,扣1分,累计最多扣2分。 | ||||||
监测方案和记录符合性 | 10 | 监测方案、监测(测试)报告或由其追溯的原始记录存在明显差错或内容缺失(除方法适用性以外的其他内容,如原始记录和相关台账信息不完整、计算错误、缺少质控措施等) | 非现场检查、采样现场检查、实验室场所检查每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累计最多扣10分。 |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委托社会监测机构手工监测发现问题比例,不超过10%的,不扣分;超过10%的,扣1分;每增加10%再扣1分。 | |||||||||
监测报告上传及时性 | / | 监测(测试)报告上传至监管系统时限情况 | 无故未及时上传报告(生成系统编号后 3 个工作日内)占已上传报告比例,不超过1%的,不扣分;超过1%的,扣1分;每增加 5%再扣 1 分。 | ||||||
监测报告上传率 | / | 监测(测试)报告上传至监管系统数量情况 | 每季度机构上传的报告比例低于应上传报告总数的95%,每次扣3分。 | ||||||
3 | 经营管理(18分) | 财务 管理 | 7 | 职业 风险管理 | 2 | / | / | 职业责任险购买情况 | 购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内,得2分;未购买或不在有效期内的,得0分。 |
净资产收益率 | 1.5 | / | / | 机构净利润占平均净资产比例 | 40%及以上,得1.5分; (0%,40%),按0.5-1.5分线性计分; 0%及以下得0.5分。 | ||||
营业 利润率 | 1.5 | / | / | 机构营业利润占营业收入比例 | 20%及以上,得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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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核算规范 | 2 | / | / | 财务年报审计情况 | 有财务年报审计,依据审计意见,其中:无保留意见得2分;保留意见得 0.5分;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得 0 分;无财务年报审计,得0分。 | ||||
竞争 能力 | 11 | 收费信息公示 | 5 | 公示情况 | 2 | 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公开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现场采样(监测)、制样和预处理(若有)、实验室分析等相关的参数项目、监测方法、计费单位、单价等信息 | 机构公示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得2分,不公示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得0分。 | ||
执行情况 | 3 | 机构在监管系统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任务金额与公示收费信息偏差的比例 | [0,10%),得3分; [10,20%),得2分; [20,30%),得1分; 30%及以上,得0分。 | ||||||
监测项目占有率 | 6 | 监测项目 金额占比 | 4 | 机构在监管系统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任务金额占监管系统已完结监测任务总金额的比例 | 3%及以上,得4分; [0%,3%),按线性计分。 | ||||
监测项目 数量占比 | 2 | 机构在监管系统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任务数量占监管系统已完结监测任务总数量的比例 | 3%及以上,得2分; [0%,3%),按线性计分。 | ||||||
4 | 诚信记录(5分) | 优良 记录 | 5 | 荣誉和 奖项 | 5 | / | / | 评价周期内机构(或个人)获得的由政府部门(地市或区级及以上)、行业协会(省级及以上)等颁发的综合性荣誉(证书、称号、优良分类),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内的奖项(技术、产品、服务、项目)、标准编制、发明专利等情况 | 获得国家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3分,省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2分,地市(区)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1分; 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含验证单位),每项得2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编制(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得1分;发明专利,每项得1分;累计最高得5分。 |
不良 记录 | / | / | / | / | / | 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公布的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等信息 |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每次扣15分;主管部门公布的涉及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信息(机构及从业人员),每次扣 4 分;其他部门或组织公布的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信息,每次扣3分;主管部门规定参加的能力验证、质量考核、授权签字人等考核不合格的,每次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
监督 记录 | / | / | / | / | / |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相关监督检查中发现机构存在未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等情形较严重的,受到书面告知、约见谈话警示的情况 | 每次扣3分,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1.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建设和应用应符合《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指南》(T/SSESB 2-2021)和《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T/SSESB 8-2023)要求。
2.“人员能力”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中第六、十条相关要求。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现场测试人员、采样人员、样品管理人员、实验室分析人员(包括样品前处理等辅助岗位人员)、数据和结果处理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等各类人员。对中级职称同等能力的认定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8年及以上。“专业技术能力”是指:通过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专业技能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
3.“监测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参数项目、周期频次、样品获取方式、监测依据、报告形式、分包信息、权利义务、计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信息。
4. “采样信息上传内容有效性”中有实际样品的,应拍摄每批次样品照片(含清晰的样品标签),现场直读仪器应拍摄打印报表,其他无实际样品的应拍摄含每批次样品信息的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或无法体现采样工作具体内容的,判定为无效信息。
5. “非现场检查、采样现场检查、实验室场所检查”是指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沪环监测〔2022〕215号)开展的相关质量核查;“自行监测检查”是指依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23〕8号)开展的技术检查。
6.“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财务核算规范”按照评价周期上一年度数据认定。
7.“收费信息公示”已完结监测任务中未公示的参数项目,“执行情况”以零分计。
8. 初次评价时,“优良记录”统计时段包括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及前两年,后续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认定;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专利权人以机构主体认定。
9.“不良记录、监督记录”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关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等信息认定。
10.“主管部门”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11. “评分标准”中的[A,B)表示包含A,不包含B。
附件2
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运维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详细内容 | 评分标准 | ||
指标项 | 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
1 | 基本素质(9分) | 管理能力 | 2 | 法律法规 | 1 | 主要负责人(法人或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市生态环境系统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情况 | 参加1人·次,得0.5分,通过考核得0.5分, 累计最多得1分。 |
质量管理 体系 | 1 | 固定污染源在线运维相关质量管理体系,内容至少覆盖人员(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人、运维人员)、运维相关组织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相关检查记录等。 | 建立并符合要求的得1分; 未建立或内容不满足的得0分。 | ||||
人员能力 | 7 | 运维人员 配备 | 4 | 参与排口运维的运维人员数量与机构在监管系统内实际运维排口数量的比。 | ≥16%,得4分; [8%,16%),按线性计分; <8%,得0分。 满足以上人员比例,但监管系统中只有1名有效人员参与现场运维的,该指标得0分。 | ||
运维能力 证书 | 2 | 运维人员配备中,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能力相匹配的评定证书的人员比例,且能力评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 运维人员有效运维次数(运维能力证书类型与排口类型一致且在有效期内)与排口总运维次数之比。 ≥80%,得2分; [50%,80%),得1分; <50%,得0分。 | ||||
中级及以上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 | 1 | 运维人员配备中,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 | ≥50%,得1分; <50%,得0分。 | ||||
2 | 业务管理(78分) | 监管系统信息管理 | / | 信息有效性 | / | 监管系统中上传信息的有效性 | 发生一次不实信息或未按时更新信息,扣1分;发生一次未按时提交检查整改单或未落实工作要求,扣1分;累计最多扣6分。 |
档案管理 | 13 | 仪器操作说明或维护技术要求 | 2 | 监测站房中保存仪器操作使用说明或维护技术规程。每个站点仪器的使用说明和维护技术规程,内容清晰、完整,符合标准要求。 | 1、监管系统内已针对排口建立数量与应建立排口数量之比,按[0,1]分线性得分。 2、发现问题排口数与监管系统内针对每个排口建立仪器操作说明或维护技术排口数之比: <2%,得1分; [2%,5%),得0.5分; ≥5%,得0分。 | ||
建立运行维护的操作管理制度 | 2 | 按不同的运维类别建立相应的运维管理制度,并将其张贴于监测站房墙面上。每个站点的运维管理制度,内容清晰、完整,符合标准要求。 | 1、监管系统内已针对排口建立数量与应建立排口数量之比,按[0,1]分线性得分。 2、发现问题排口数与监管系统内针对每个排口建立运行维护的操作管理制度排口数之比。 <2%,得1分; [2%,5%),得0.5分; ≥5%,得0分。 | ||||
建立人员技术档案 | 1 | 建立人员技术档案,并动态更新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教育、培训和监督记录等。 | 建立人员教育、培训并且年度内进行动态更新的,得0.5分; 建立监督记录并且年度内进行动态更新的,得0.5分; 未建立或上传人员技术档案得0分。 | ||||
日常运维 记录 | 8 | 电子记录包括:日常巡检记录,校准记录,维修记录,易耗品更换记录,标准物质更换记录、比对和校验记录等,记录应完整,无漏填、错填等。 电子运维记录未覆盖,现场应保留表单等。 | 发现不符合运维记录次数与被检查到企业运维排口应进行周巡检运维次数之比: ≤1%,得8分; (1%,2%],得6分; (2%,3%],得4分; (3%,4%],得2分; (4%,5%],得1分; >5%,得0分。 | ||||
装备配置 | 3 | 校验仪器 设备 | 3 | 校验仪器设备配置齐全,以满足运维服务需要。提供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同时校验仪器按规定进行校准和检定,并上传有效期内的校准和检定证书。 | 符合要求的校验仪器设备与运维排口数量之比: 8%及以上,得3分; [4%,8%),按线性计分; 4%以下,得0分。 | ||
监测站房 | 5 | / | / | 排口监测站房环境保持整洁;配备温、湿度计,温、湿度符合规范;有证标气有序摆放并在有效期内;运维机构运维规程及资质、人员信息上墙;辅助设备工作正常;规范处置监测仪器废液、废气;其他现场检查项目等。 | 检查发现有问题站点数与实际运维站点数之比: 0,得5分; (0,2%]得4分; (2%,5%]得3分; (5%,8%]得2分; (8%,10%]得1分; >10%,得0分。 | ||
运维频次 | 16 | / | / | 每七天至少进行一次周巡检现场维护。 | 不满足要求的次数与应运维次数之比: (0,2%],扣3分; (2%,4%],扣6分; (4%,8%],扣12分; >8%,扣16分。 | ||
水样比对、废气校验频次 | 12 | / | / | 承担比对(校验)的机构,废水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废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校验,在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同时出具包括有效检测报告在内的在线数据比对报告。未承担比对(校验)的机构,在季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在线数据比对报告或开展比对(校验)的有效证明。 | 不满足频次要求的,废水每次扣2分,废气每次扣4分。 满足频次要求但不满足比对(校验)时限的,废水每次扣1分,废气每次2扣分。 | ||
故障解决 时间 | 3 | / | / | 仪器故障总故障时间数 | 故障大于12h的总故障时间与运维排口数量总运行时间之比: ≤0.02%,得3分; (0.02%,0.05%],得2分; (0.05%,0.1%],得1分; >0.1%,得0分。 | ||
数据采集传输及存储 | 21 | 数据显示 | 2 | 显示的数据、标记应准确并符合逻辑,数采仪的数据应与分析仪表保持一致。 | 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
数据保持 | 2 | 在线监测各检测单元正常测量和校准期间数据应如实显示并上传,不得设置数据保持。 | 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参数设置 | 6 | 废水:COD与TOC的转化系数、消解温度和时间、污染物量程等参数设置;废气:伴热管线温度、冷凝器温度、皮托管系数、速度场系数、颗粒物回归方程、污染物量程等参数设置。参数设置与备案材料一致,关键参数不得缺失。 | 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数据有效传输率 | 6 | 运维机构负责运维的所有站点的年度数据有效传输率的算术平均值。 | 所有站点数据有效传输率平均值: ≥99%,得6分; [98%,99%),得4分; [95%,98%),得2分; <95%,得0分。 | ||||
数据存储 | 2 | 数采仪分钟数据至少保存12个月,小时数据至少保存36个月。 | 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
数据标记位 | 3 | 排口在社会化监管平台运维情况与污染源在线监测平台数据标记位一致性。 | 发现一次不符合,扣0.5分,累计最多扣3分。 | ||||
比对校验 电子运维单 管理 | / | / | / | 水样比对、废气校验电子化运维单当日提交情况 | 补传检测或在线数据比对报告的次数与所有排口应比对校验总次数之比: | ||
比对抽测 | 5 | / | /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比对抽测,出具的报告是否有不合格的情况。 | 按站点比对因子,合格因子与所有比对因子之比: ≥99%,得5分; [98%,99%),得4分; [97%,98%),得3分; [96%,97%),得2分; [95%,96%),得1分; <95%,得0分。 若机构无比对抽测,则该分数按比例分摊到全部评价项目中。 | ||
3 | 经营管理(8分) | 收费信息 公示 | 2 | 公示情况 | 2 | 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公开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固定污染源电子化运维活动80%及以上的因子,按运维和比对分别公示年度单价。 | 公示符合规定要求的得2分; 不公示或内容不满足的得0分。 |
项目占有率 | 6 | 运维排口 数量 | 4 | 机构在监管系统内实际运维的排口数量与监管系统内总运维排口数的比。 | ≥2%,得4分; [0,2%),按线性计分。 | ||
备品备件 金额 | 2 | 运维机构当年度采购如试剂、标准物质、冷凝器、蠕动泵、采样泵、数采仪等运维专用备品备件,提供相关发票证明,同时清单清晰明确的。 | 机构在监管系统内上传备品备件金额占监管系统内备品备件总金额之比: ≥3%,得2分; [0,3%),按线性计分。 提供凭证缺失或不清晰明确的不得分。 | ||||
4 | 诚信记录(5分) | 优良记录 | 5 | 荣誉和奖项 | 5 | 评价周期内机构(或个人)获得的由政府部门(地市或区级及以上)、行业协会(省级及以上)等颁发的综合性荣誉(证书、称号、优良分类),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内的奖项(技术、产品、服务、项目)、标准编制、发明专利等情况 | 获得国家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3分,省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2分,地市(区)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1分; 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含验证单位),每项得2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编制(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得1分;发明专利,每项得1分;累计最高得5分。 |
不良记录 | / | / | /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公布的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等信息。 |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每次扣15分;主管部门公布的涉及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信息(机构及从业人员),每次扣4分;其他部门或组织公布的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信息,每次扣3分。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
监督记录 | / | / | / |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相关监督检查中发现机构存在未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运维等情形较严重的,受到书面告知、约见谈话警示的情况 | 每次扣3分,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1.“运维人员配备”指在本机构缴纳社保或在本机构一家参与运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运维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维人员在唯一机构从业承诺书、技术服务合同和人员清单等。
2. “中级及以上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对中级职称同等能力的认定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活动8年及以上。
3.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内容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中的相关要求。
4. 初次评价时,“优良记录”统计时段包括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及前两年,后续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认定。
5. “不良记录、监督记录”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关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等信息认定。
6.“主管部门”是指生态环境部门。
7.仅对医疗机构进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机构,不纳入评价范围。
8. “评分标准”中的[A,B)表示包含A,不包含B。
附件3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监测报告上传说明
社会监测机构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上传监测(测试)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用要求
社会监测机构上传监测(测试)报告类型包括本市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用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委托监测、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污染源(含扬尘)自动监测手工比对监测。如遇特定情况(如承担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委托的突发或应急监测)无法实时流转监测项目信息,应于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监管系统补传监测(测试)报告。
社会监测机构应以PDF格式上传正式盖章版监测(测试)报告,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
二、其他要求
1.系统编号:应在报告封面的显著位置标识由监管系统生成的唯一性编号, 即“系统编号:SHHJ+8 位编号”。
2.监测依据:监测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方法标准和/或技术规范应以中文名称和编号(带年号) 的方式表示,同时应列出现场采样(测试)方法和单独的预处理方法。
3.监测日期:采样日期或样品接收日期,以及分析日期(或分析周期)。
4.仪器设备:包括在现场采样(测试)(如涉及)和实验室分析中所使用的具有计量溯源性要求的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含特定的前处理设备) 的名称、型号和唯一性编号。
5.样品标志:样品基体类别、监测项目、样品编号(适用时);样品获取方式(采样或来样),接受来样的应注明送样单位。采集气体或颗粒物样品,还需注明样品承载方式(苏码罐、气袋、 针筒、吸收瓶、吸附管(舱)、滤筒、滤膜等)。
6.项目分包:报告中如引用分包项目的结果时,应注明分包内容和分包机构的名称、资质认定(CMA)证书编号;若分包项目为社会监测机构自身没有资质认定能力的,应对该分包项目予以清晰的标注和说明。
7.检出限:监测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时,用“ND”表示,并注明“ND”表示未检出,同时注明检出限值;也可用“﹤检出限的具体数值”表示。检出限以方法标准中的检出限值或实际检出限值(如有稀释过程等)表示。
8.监测结果:监测结果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监测值的有效位数表示及数值修约方式应依据有关方法标准和/或技术规范的规定,无相关规定时,可参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的相关内容。
9.结果评价:当报告中需要给出符合(或不符合)结论时,应正确选用评价标准,文字表述应包含各指标限值及对应的适用阶段或级别, 用词准确无歧义。
10.涉及现场采样(测试)的监测(测试) 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1)采样方案或程序的说明,以及每次采样(测试)的起止时间段。
(2)点位信息:通过文字或地理信息定位,如实描述环境 空气和废气、水和废水、噪声、振动、土壤、固废等现场监测点位的情况。适用时,需附点位布置图或照片。
(3)现场环境条件:监测方法中对环境条件有明确要求的,或直接参与结果计算的气象参数,如大气压、温度、湿度、风向、风速、天气状况等,应在报告中详细说明。
(4)适用时,被测单位的生产工况/负荷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应在报告中说明核查方法。如果相关标准和/或技术规范中有规定核查方法(如锅炉、餐饮油烟)的项目,应从其规定。
1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包含以下信息:排污单位(被测对象)名称、地址、监测类别、监测点位编号及名称、评价标准和评价结论,相关信息应与排污许可证中的自行监测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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