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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备案办事指南(2025年版)

   日期:2025-09-22     浏览:18    

(一)备案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二)备案范围

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应依法主动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服务范围具体包括:

1. 政府部门通过指定或采购方式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测运营维护;

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3.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

4.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

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6. 污染源(含扬尘)自动监测手工比对监测;

7.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

8. 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

(三)备案程序

01 登录上海“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法人办事”版块,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其他类别”事项中选择“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备案”,点击“立即办理”。

02 点击“法人登录”进入登录页面,选择“法人一证通登录”。本市和外省市社会监测机构需前往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服务网点,现场办理法人一证通UKEY设备。“一证通登录/注册”需安装证书驱动助手,建议使用IE11、360浏览器、Chrome等浏览器。

03 登录成功后,在备案管理栏目下点击机构自主备案,按步骤填写机构基本信息,正式员工名单,监测能力,仪器设备、车辆、备品备件等固定资产信息,并上传:

(1)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自我声明文件;

(2)社会监测机构(监测类)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授权签字人一览表和资质能力附表的复印件。(能力附表限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不含室内空气)。

(3)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6)能够证明对在用工作场所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机构职工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需包含缴费人员名单);

(8)“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社会监测机构〔运维类〕选填)、实验室认可证书及相关附表(社会监测机构〔监测类〕选填);

(9)其他本市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应上传信息。

(四)备案信息变更

备案社会监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监管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五)备案管理

1. 备案社会监测机构,如因业务调整等原因,不再继续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的,可自主注销备案。社会监测机构应登录“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网站,在“机构查询”栏目下,点击“注销”按钮完成备案注销,注销备案操作即时生效。

2. 备案社会监测机构连续两个评价周期(2年)未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的,备案自动转为锁定状态。再次开展业务前,机构应在监管系统内申请备案激活,并主动更新备案信息。

3. 备案社会监测机构(监测类)不再具备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CMA)的,经核实后备案自动撤销。社会监测机构(监测类)重新取得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CMA),应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前重新申请备案。

(六)收费

无。

(七)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八)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通过。

(九)其他说明

社会监测机构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材料失真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社会监测机构自行承担。

(十)信用修复

1. 受到行政处罚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备案社会监测机构,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一网通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或“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中任一渠道提交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

1信用中国(上海)、一网通办

登录上海“一网通办”网站首页(https://zwdt.sh.gov.cn),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或登录信用中国(上海),点击“我要办”——“信用修复”后转到“一网通办”。选择“服务企业”下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主题,根据页面提示操作。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信用修复操作指南(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流程)(https://mp.weixin.qq.com/s/YsjahdJmzea-9Ag33blNHA)进行操作。

3信用中国

登录信用中国,根据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进行操作。

修复完成后,社会监测机构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提交信用等级修复证明材料(包括调整信用等级申请书、信用修复事项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履罚情况说明或信用修复办理结果截图等准予修复证明材料),材料真实性经确认后,按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规定调整原信用等级。

2. 外省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应根据所在地区要求进行操作。

(十一)联系方式

1. 社会监测机构(综合监测类)

法规政策:

23117305、24011718

备案申请:

24011842、24011846

监测业务:

24011717、24011716、24011842

监管系统运行:

24011584

咨询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6:00

2. 社会监测机构(辐射专项监测类)

法规政策:

23117433、56087120

备案申请:

56083489、56084948

监测业务:

23117433、56087120

监管系统运行:

24011584

咨询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6:00

3. 社会监测机构(运维类)

法规政策:

23117310、24011908

备案申请:

24011832

监测业务:

24011832、24011911

监管系统运行:

24011584

咨询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6:00

4. “一网通办•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申请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咨询电话:12345、400-820-8769

5.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申请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咨询电话:12315

来源: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

来源:上海环境

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