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上环协综〔2025〕第03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保管家服务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本市环保管家服务单位信用体系建设,我会制定了《上海市环保管家服务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环保管家服务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25年9月20日
上海市环保管家服务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强化本市环保管家服务单位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环保管家服务是指政府、产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等向第三方服务机构购买的专业化、定制化的环境综合服务,如企业环保状况调查与整改指导、环境问题咨询与解决方案提供、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环保培训宣传、环境危机应对以及其他环境综合服务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技术服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业务的,另见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对环保管家服务单位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环保管家服务单位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协会第三方环保服务(环保管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环保管家服务单位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价原则) 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纳入范围)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环保管家服务单位可自愿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
(三)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环保管家业务收入,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第六条(排除范围)
(一)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或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行联合失信惩戒的,当年不具备申报和评级资格;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当年不具备申报和评级资格;
(三)存在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三年内不具备申报和评级资格。
第三章 指标体系及信用等级
第七条(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本能力、服务质量、荣誉成绩、扣分项四方面,总分为100分。详见附表。
第八条(信用等级) 根据评价结果,列入发布的信用等级分为A、B两级:
(一)信用分值≥90分为A级;
(二)70≤信用分值<90分为B级。
信用分值<70分,不予发布。
第四章 评价程序及结果应用
第九条(单位申报) 当年参评单位在协会平台注册账号,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及信用评价自评表,并上传证明材料。参评单位对填报信息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材料失真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协会核查) 协会对参评单位填报的信息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支撑度等进行初审,不符合评价范围的不予受理,信息或证明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其及时补正。
专委会依托中立的专家团队开展核查。每次抽取3-5名专家,召开核查会,对自评表各项分值及证明材料进行具体核查。视需要向参评单位进一步沟通核实、组织现场评估、与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沟通确认等。专家需签署保密协议。
专委会结合核查情况,在平台中对参评单位各项指标分值作出确认或修正,生成信用总分及等级。
协会将分项分值、总分及拟评定等级通知参评单位。参评单位对分值或等级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一次性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协会再次审核确定分值和等级。
第十一条(外部支持) 鼓励区生态环境部门或街镇、园区等向协会共享本区域、本单位开展的环保管家服务考评结果、针对环保管家单位的行政处罚记录或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初评结果公示) 协会每年一次在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A、B级初评名单(仅公示等级),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对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前,向协会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协会在收到异议申请后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修正或维持名单,并告知异议人和参评单位。
第十四条(结果发布和颁证) 公示和异议处理结束后,协会每年一次在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上一年度A、B级单位名单供社会查询、使用,并向获评单位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标明有效期)。
第十五条(有效期) 环保管家服务单位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三年,办理续期需提交相关更新材料。
第十六条(结果应用) 相关信息供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街镇、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参考。相关部门或单位在购买环保管家服务时,可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服务单位。探索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十七条(动态管理) 建立信用评价动态管理机制,对参评单位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参评单位可在取得信用等级满一年后申请信用等级升级,并提交更新证明材料。
对获得B级的企业,每年抽取约5%,依托专家团队开展飞行抽查,现场检查小组成员至少包括2人。A级企业可免于抽查。
协会如通过飞行抽查等渠道发现参评单位存在失信行为,及时约谈单位负责人,责成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如发现参评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实时撤销其信用等级,收回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在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自信用等级撤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信用修复) 鼓励被撤销信用等级的参评单位对失信行为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应按规定在“信用中国”等相关平台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自协会信用等级撤消之日起满两年的,可重新向协会申请信用评价。除正常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信用修复证明材料。材料真实性经确认后,协会重新评价其信用等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评价费用) 环保管家服务单位信用评价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工作纪律) 协会相关评定人员及委托的专家在履行职责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守“五不”纪律:不得刁难参评单位;不得敷衍潦草行事;不得纵容参评单位提交虚假信息;不得接受参评单位的礼品、礼金;不得泄露参评单位的商业秘密。发生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资格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环保管家服务参评单位及从业人员有违法失信行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电话等渠道向协会反映,并提交证明材料。协会将认真核实处理,必要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对服务单位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于2025年6月25日经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第三次会员大会暨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上海市环保管家服务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