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动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持续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加快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车(以下简称国四柴油车)淘汰,根据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登记的国四柴油车(公交车除外)。本办法补贴标准同时适用于在本市办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手续(登记类型为场内车辆)的国四柴油车。
第三条(补贴支持范围)
对已办理报废手续且提前报废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轻型货车、中型非营运货车、重型非营运货车等3类国四柴油车的车辆所有人,给予提前报废补贴。
中型营运货车和重型营运货车执行国家老旧营运货车相关补贴政策,不纳入本办法补贴支持范围。
第四条(补贴标准)
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金额依据柴油车的车辆类型和提前报废时间确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第五条(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报废车辆于2024年8月14日前(本办法日期均含当日)登记在补贴申请人名下(含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和变更登记),车辆类型为轻型货车、中型货车、重型货车,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
2.车辆所有人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生态环境相关失信记录。
3.车辆所有人报废机动车时,车辆符合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要求,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4.车辆所有人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车辆交售给具备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合法拆解,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且提前报废时间满一年及以上。车辆实际报废日期为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拆解企业的日期,以回收证明所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提前报废时间的计算方式为强制报废日期减去车辆实际报废日期。
5.车辆所有人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办理补贴申请,且未使用相同车辆申请获得市级其他类别汽车淘汰更新补贴。
第六条(补贴申请流程)
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通过“一网通办”、“上海环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申请补贴,应提交报废车辆车架号和本市登记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车辆登记户名一致的银行账号信息;车辆所有人《信用承诺书》(附件1);车辆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还应提交全权委托书(附件2)、全权代理人身份证。
第七条(补贴审核和拨付)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审核工作。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按程序公示后拨付补贴资金;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无法辨识或材料缺失的,市生态环境局通知补正信息。申请人可在申请截止日期前,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拟补贴报废车辆及补贴金额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sh.gov.cn)上进行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生态环境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用款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审批流程向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因银行账号信息错误或银行账号注销等原因造成资金拨付退款的,车主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更新银行账号信息。
第八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工作;组织开展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审核;编制资金预算年度计划;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价和信息公开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补贴资金的统筹安排,审核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审核,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市交通委负责配合开展国四柴油车补贴金额核算。
第九条(监督检查)
国四柴油车所有人对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追回资金,并纳入本市征信系统。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十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5月9日起施行。《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沪环规〔2025〕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沪环规〔2025〕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申领指南》(沪环大气〔2024〕166号,以下简称《申领指南》)同步废止。本政策施行之日前完成国四柴油车报废和新能源车购置的,补贴申领核发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领指南》执行。
国家或本市相关要求有变化的,本办法相应进行调整。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附件:
1.信用承诺书
2.全权委托书
附件1:信用承诺书


附件2:全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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