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运维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6年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运维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6年版)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详细内容 | 评分标准 | ||
指标项 | 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
1 | 基本素质(14分) | 管理能力 | 5 | 法律法规 | 3 | 主要负责人(运维类机构为法定代表人,监测运维机构为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参加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和考核情况。 | 每全程参加1次培训和考试得0.5分,考核通过后再得1分,累计最多得3分。 |
质量管理体系 | 2 | 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管理制度、运维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运维作业指导书等制度。 | 建立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得2分; 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要求退回整改,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并符合要求的或发现体系制度未有效运行的,得1分; 未按时提交的或发现制度未建立的得0分。 | ||||
人员能力 | 9 | 运维人员配备 | 4 | 实际参与排口运维的人员数量与管理系统内应运维排口数量之比。 | ≥16%,得4分; [8%,16%),按线性计分; <8%,得0分。 管理系统中只有1名有效人员参与现场运维的,该指标得0分。 | ||
运维能力 | 3 | 有效运维次数(运维人员能力证书类型与运维排口类型一致且在有效期内)与实际总运维次数之比。 | ≥85%,得3分; [70%,85%),得1.5分; <70%,得0分。 | ||||
专业技术人员学历 | 2 | 运维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且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工作5年及以上的人员总和与运维人员之比。 | ≥60%,得2分; [30%,60%),得1分; <30%,得0分。 | ||||
2 | 业务管理(71分) | 信息管理 | 10 | 信息有效性 | 10 | 管理系统中上传信息的有效性。 | 每发现一次不实信息或未按时更新信息,扣1分;每发现一次未按时提交检查整改单或未落实工作要求,扣1分;累计最多扣10分。 |
档案管理 | 12 | 仪器操作说明或维护技术要求 | 2 | 监测站房及管理系统内应保存、上传站点中所有仪器的使用说明和维护技术规程,内容清晰、完整,符合标准要求。应于承接运维任务后(合同签订日为准)30个自然日内上传管理系统。 | 1、管理系统内按要求上传文件的排口数量与实际运维排口数量之比,按[0,1]分线性得分。 2、发现问题排口数与管理系统内按要求上传文件的排口数之比。 <2%,得1分; [2%,5%),得0.5分; ≥5%,得0分。 | ||
运行维护操作管理制度 | 2 | 监测站房及管理系统内应按不同的运维类别建立相应的运维管理制度,并将其张贴于监测站房墙面及上传至管理系统,内容清晰、完整,符合标准要求。应于承接运维任务后(合同签订日为准)30个自然日内上传管理系统。 | 1、管理系统内按要求上传文件的排口数量与实际运维排口数量之比,按[0,1]分线性得分。 2、发现问题排口数与管理系统内按要求上传文件的排口数之比。 <2%,得1分; [2%,5%),得0.5分; ≥5%,得0分。 | ||||
人员技术档案 | 2 | 建立人员技术档案(包括技术人员能力确认、培训等)和监督记录并动态更新。应于培训后30个自然日内上传管理系统,每年至少2次,且其中至少1次间隔大于30天。监督记录后30个自然日内上传管理系统,每年至少2次,且其中至少1次间隔大于30天。 | 建立人员技术档案且年度内按要求动态更新的,得1分;未建立技术档案,或未按要求动态更新的,得0分; 建立监督记录且年度内按要求进行动态更新的,得1分;未建立监督记录,或未按要求动态更新的,得0分。 | ||||
日常运维记录 | 6 | 包括日常巡检记录,校准记录,维修记录,易耗品更换记录,标准物质更换记录、比对和校验记录等,记录应完整,无漏填、错填等。以发现不符合运维记录次数与被检查到企业运维排口应进行的周巡检运维次数之比计。 | ≤1%,得6分; (1%,2%],得5分; (2%,3%],得4分; (3%,4%],得3分; (4%,5%],得2分; >5%,得0分。 | ||||
装备配置 | 3 | 校准设备 | 3 | 校准设备配置齐全,提供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同时校准设备按规定进行校准和检定,并上传有效期内的校准和检定证书。以符合要求的校准设备数量与运维排口数量之比计。 | ≥8%,得3分; [4%,8%),按线性计分; <4%,得0分。 | ||
站房管理 | / | / | / | 排口监测站房环境保持整洁;温、湿度符合规范;有证标气有序摆放并在有效期内;运维机构运维规程及资质、人员信息上墙;辅助设备工作正常;规范处置监测仪器废液、废气;其他现场检查项目等。以检查发现有问题站点数与实际运维站点数之比计。 | [0,0.01%],不扣分; (0.01%,0.05%],扣1分; (0.05%,2%],扣2分; >2%,扣3分。 | ||
运维频次 | 16 | / | / | 每七天至少进行一次周巡检现场维护。以不满足要求的运维次数与应运维次数之比计。 | 0%,得16分; (0,2%],得12分; (2%,4%],得8分; (4%,8%],得4分; >8%,得0分。 | ||
水样比对、废气校验频次 | 14 | / | / | 承担比对(校验)的机构,每个废水排口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每个废气排口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校验,在季度结束后30日内(第4季度须在结束后15日内)同时出具包括有效检测报告在内的在线数据比对报告。 未承担比对(校验)的机构,需在季度结束后30日内出具比对校验证明(第4季度须在结束后15日内)。 以不满足频次或上传报告、证明要求的次数占应比对次数之比计。 | 0%,得14分; (0%,5%],得11分; (5%,20%],得8分; (20%,35%],得5分; (35%,50%],得2分; >50%,得0分。 | ||
数据采集传输及存储 | 16 | 数据显示、保持及参数设置 | / | 1、显示的数据、标记应准确并符合逻辑,数采仪的数据与分析仪表数据一致性。 2、在线监测各检测单元正常测量和校准期间数据应如实显示并上传,不得设置数据保持。 3、废水:COD与TOC的转化系数、消解温度和时间、污染物量程等参数设置与备案材料一致性;废气:伴热管线温度、冷凝器温度、皮托管系数、速度场系数、颗粒物回归方程、污染物量程等参数设置与备案材料一致性。 | 每发现1个问题,扣1分,累计最多扣6分。 | ||
数据有效传输率 | 8 | 按实际运维时间月为周期,运维机构负责运维的所有站点的数据有效传输率的算术平均值。 | ≥99%,得8分; [98%,99%),得5分; [95%,98%),得2分; <95%,得0分。 | ||||
数据标记一致性 | 8 |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与管理系统运维记录一致性。以数据标记不一致累积数量与所有日巡检次数之比计。 | ≥2%,得0分 [0%,2%),按8到0分线性计分 | ||||
比对抽测 | / | / | / | 运维站点比对抽测合格因子与所有比对因子之比。 | ≥99%,不扣分; [98%,99%),扣1分; [97%,98%),扣2分; [96%,97%),扣3分; [95%,96%),扣4分; <95%,扣5分。 | ||
3 | 经营管理(10分) | 收费信息公示 | 2 | 公示情况 | 2 | 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公开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固定污染源电子化运维活动80%及以上的因子,按运维和比对分别公示年度单价,公示时间应于承接运维任务开展后(合同签订日为准)30个自然日且在评价周期内有效。 | 公示符合规定要求的得2分; 不公示或内容不满足的得0分。 |
项目占有率 | 8 | 运维排口数量 | 8 | 管理系统内实际运维的排口数量与管理系统内总运维排口数之比。 | ≥2.5%,得8分; [0,2.5%),按线性计分。 | ||
4 | 诚信记录(5分) | 优良记录 | 5 | 荣誉和奖项 | 5 | 评价周期内机构(或个人)获得的由政府部门(区级及以上)、行业协会(省级及以上)等颁发的综合性荣誉(称号、优良分类)或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内的奖项(技术、产品、服务、项目)、标准编制、发明专利等情况。 | 荣誉和奖项,获得国家级的每项得3分,省级的每项得2分,区级的每项得1分; 国家或行业标准(含验证单位),每项得2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得1分;发明专利,每项得1分;累计最高得5分。 |
不良记录 | / | / | /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公布的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等信息。 | 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每次扣15分;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信息(机构及从业人员),每次扣 4 分;其他信息,每次扣3分;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
监督记录 | / | / | / |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相关监督检查中发现机构存在未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运维等情形较严重的,受到书面告知、约见谈话警示的情况。 | 每次扣3分,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1.“运维人员配备”指在本机构缴纳社保或在本机构一家参与运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运维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维人员在唯一机构从业承诺书、技术服务合同和人员清单等。
2.“运维能力”中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能力相关证书,无有效期的以三年有效期认定。
3. “优良记录”统计时段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认定。
4. “综合性荣誉”仅限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立和颁发的表彰奖励。
5. “不良记录、监督记录”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关信息认定。
6.仅对医疗机构进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机构,不纳入评价范围。
7. “评分标准”中的[A,B)表示包含A,不包含B。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运维类)等级对照表
信用等级 | 等级说明 |
A级 | 技术服务机构评价得分排序分位比例为前20%(含20%)。 |
B级 | 技术服务机构评价得分排序分位比例为20%至60%(含60%)。 |
C级 | 技术服务机构评价得分排序分位比例为60%至100%(含100%)。 |
D级 | 技术服务机构(含未评定等级)及从业人员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并经核实确认的,信用等级实时调整为D级。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在禁入期限内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监测备案,被依法注销的; (四)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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