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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管理办法

   日期:2026-07-09     浏览:4    

沪环规〔2026〕5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交通委、水务局、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噪声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交通委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

2026年7月7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噪声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核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应的养护工程等)和拆除工程,海洋工程除外。

第二章 核发要求

第三条(核发部门)

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以外,确需在夜间(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从事产生噪声的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

第四条(申请条件)

申请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需跨昼夜且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浇捣施工;

(二)关系工程安全质量的,需跨昼夜连续实施的深基坑开挖、沉井、盾构掘进、定向钻和顶管施工(含配套起重吊装、渣土装运、泥浆运输作业);

(三)关系工程安全质量的,需跨昼夜连续实施的各类工程桩、围护桩、止水帷幕、地下连续墙和土体加固施工;

(四)必须在夜间开展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五)因道路通行安全、施工组织保障等原因必须在夜间进行的工程施工作业。

第五条(时间要求)

同一建设工程每次申请夜间施工作业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两次夜间施工作业之间必须有不少于24小时的间隔,当月累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9天。

第六条(措施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条件、周边噪声敏感点分布等情况,在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中明确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切实降低噪声排放强度,同时协助做好夜间施工矛盾化解工作。

第七条(不予核发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夜间施工作业证明: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需要在夜间施工的情形;

(二)中高考期间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段;

(三)无特殊原因当月累计施工时间超过规定天数的;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五)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核发程序

第八条(申请流程和材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海市路政管理行政许可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开工凭证;

(四)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五)符合夜间施工作业情形的相关材料。

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能够获取的电子证照或材料,免于提交;同一工地再次申请的,无需重复提交上述第(二)至第(四)项材料。

第九条(核发流程)

核发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对于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夜间施工作业证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按要求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信息发布)

核发部门应当每日将当日核发的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信息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等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十一条(施工告示)

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建设工程,应当提前1天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张贴证明,并向周围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职责分工)

市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并做好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所管辖的建设工程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工序必要性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及本市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对夜间施工噪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原《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6号)废止。

附件:

1.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申请表(示例)

2.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示例)

  

附件1

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申请表(示例)

工程名称


报建编号


工程类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应的养护工程等)

□拆除工程

工程地址


GPS

(经度)


GPS

(纬度)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联系人


电话/手机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话/手机


申请类型

□首次申请

□再次申请

申请夜间连续施工的时间

            时至               日    

夜间施工

工序或内容

□混凝土浇捣

浇捣量(m3


□深基坑开挖/沉井/盾构掘进/

定向钻和顶管施工

土石方量(m3


□工程桩/围护桩/止水帷幕/

地下连续墙和土体加固

长度(m)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数量(m3


□其他特殊情况(请标明具体工序或内容):

规模


产生噪声的主要施工设备

名称、型号


拟采取的防噪降噪措施


申请单位

承诺

 

我单位郑重承诺,上述申请内容属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明施工规定,在夜间施工作业期间严格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切实降低噪声排放强度,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海市路政管理行政许可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开工凭证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符合夜间施工作业情形的相关材料: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或工程受监的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必要性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意见书等

 

 

  

附件2

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示例)

编号:xx区2026—xx号

            

  你单位于                日提交的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申请材料已收悉,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同意你单位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申请。

  一、夜间施工建设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夜间施工内容、工序:            ,工作量:          (□m、□m2、□m3),施工范围(四至范围或起止范围):                    

  二、夜间施工时间:自               日至               日(共    日)每晚夜间     时至次日凌晨     时止。

  三、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本市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落实防治措施,切实降低噪声排放强度,确保文明施工。

  四、请施工单位至少提前1天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张贴证明,并向周围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核发单位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