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水〔2026〕93号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一类水污染物防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执行一类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全面执行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一类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类水污染排放限值严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录见附件。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通告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执行一类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录(截至2026年6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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