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生建办〔2026〕8号
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噪声污染防治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噪声污染防治部分条款
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原文 | 职责部门 |
1 | 第五百六十一条 |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 由教育、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城管执法、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
2 | 第五百七十五条 |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 由交通、铁路和生态环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
3 | 第五百九十九条 |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一千一百九十、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范围的行为,按本方案相关条款分工执行;其余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按照《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4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采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或者将淘汰或者限期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使用列入第四十九条规定目录的淘汰设备、材料、产品,或未停止采用规定目录的淘汰技术、工艺的有关工业企业,由经济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
5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 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 |
6 |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 由城管执法(建设工程)、海事(海上施工作业、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
7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城管执法(建设工程)、海事(海上施工作业、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
8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交通、铁路、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
9 |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第一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
10 |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公安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或实施处罚。 |
11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项: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已在《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部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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