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单位:
为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项目方法学 海洋垃圾再生生物质燃料生产(SHCER01040012026I)》中对于海洋垃圾溯源的要求,规范海洋垃圾溯源确认工作,推动本市海洋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沪海联盟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了《沪海联盟联席会议海洋垃圾溯源确认管理办法(暂行)》,现正式公开印发,请有意向的成员单位遵照执行。
沪海联盟联席会议
2026年10月26日
沪海联盟联席会议海洋垃圾溯源确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沪海联盟联席会议(以下简称“沪海联盟”)成员单位的海洋垃圾回收、转运、加工、生产、再利用全流程溯源确认工作,强化源头与过程管控,确保海洋垃圾的真实性和溯源确认的可持续性,防止使用虚假海洋垃圾、篡改溯源数据及产生二次污染等行为,推动本市海洋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海洋垃圾溯源确认服务,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系统化的记录、标识、追踪与验证手段,对海洋垃圾从废弃状态到回收、贮存、转运、加工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来源追溯与真实性核验的活动与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岸滩海洋垃圾回收、贮存、转运、加工生产等相关活动的溯源确认工作。
“沪海联盟”将按照本市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本管理办法中的海洋垃圾溯源确认认定区域范围。
第四条(工作原则) 遵循“全程可溯、真实有效、标准化操作、协同共治、技术赋能、价值闭环”的工作原则,确保溯源信息可查询、可验证、可追责,实现各环节信息互通互认。
第五条(管理职责) “沪海联盟”负责海洋垃圾溯源确认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沪海联盟”牵头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供溯源确认服务全流程技术支持,确保溯源确认工作有序推进。
第六条(溯源确认系统) “沪海联盟”建立“‘沪海联盟’海洋垃圾溯源确认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溯源确认系统”),构建溯源确认系统的数据备份、隐私保护与安全防护机制,严禁篡改、泄露溯源信息。
“沪海联盟”的海洋垃圾溯源必须经过溯源确认系统的验证与确认。
第七条(单位信息登记) 在海洋垃圾再生循环过程中涉及的单位需在溯源确认系统中进行信息登记,提交单位有关资质、职责范围、具备的技术能力、设施设备参数、生产工艺和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等资料信息。完成信息登记的单位才能申请海洋垃圾溯源确认工作和上传相关溯源信息资料。
单位信息登记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60天可申请延续信息登记;信息登记期间单位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信息更新。信息登记有效期到期后未申请延续登记的单位,视为未登记单位。
第八条(溯源确认单位职责和要求)
(一)海洋垃圾清理单位
海洋垃圾清理单位和组织开展沪海净滩活动的单位,在开展海洋垃圾清理工作前需在溯源确认系统中登记海洋垃圾清理工作的基本信息。
(二)海洋垃圾回收单位
海洋垃圾回收单位应规范开展海洋垃圾收集、分类、贮存,落实源头回收信息上传溯源确认系统。
在收集海洋垃圾时,需将以下信息上传至溯源确认系统:
(1)海洋垃圾回收委托书或委托协议等;
(2)海洋垃圾回收工作计划;
(3)海洋垃圾回收人员信息;
(4)回收海洋垃圾的种类、重量、含水率等;
(5)回收海洋垃圾的地点(精确至经纬度)、时间等;
(6)多角度现场影像记录(含周边环境特征、垃圾原始状态等)。
海洋垃圾回收单位需将相关回收凭证原件留存不少于5年,不得违规收集陆源废弃物冒充海洋垃圾。
(三)海洋垃圾转运单位
海洋垃圾转运单位应规范开展海洋垃圾转移输运工作,负责转移运输工作涉及的信息上传溯源确认系统,核对转运物品与实际情况,确保海洋垃圾在转运过程中不流失、不混装,防止二次污染。
在转运海洋垃圾时,需将以下信息上传至溯源确认系统:
(1)海洋垃圾转运工作计划(包括车辆信息、转运路线等信息);
(2)海洋垃圾转运人员信息;
(3)交接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凭证(包括海洋垃圾种类、数量、交接地点和交接时间等信息);
(4)转运过程异常情况记录及处理措施(如有)。
海洋垃圾转运单位需将转运交接凭证原件留存不少于5年。
(四)海洋垃圾生产加工单位
海洋垃圾生产加工单位应规范开展海洋垃圾再生循环工作,负责海洋垃圾再生循环过程的信息留存,记录原料接收、生产加工工艺、产品规格、产量等信息资料,建立完整的生产台账。
在生产加工时,需将以下信息上传至溯源确认系统,留存凭证原件:
(1)海洋垃圾接收信息(需与转运信息一致);
(2)海洋垃圾生产加工计划、生产工艺及相关生产加工参数等;
(3)海洋垃圾生产加工工作班组人员信息;
(4)海洋垃圾入库、出库及生产线投料记录等;
(5)生产加工的产品产量、规格、生产批次号及质量检测报告等;
(6)贮存、称重和加工过程等关键节点的视频监控记录。
海洋垃圾生产加工单位需将相关生产台账等信息原件留存不少于5年,确保生产加工产品与溯源信息一致,禁止篡改生产加工信息。
第九条(溯源确认结果认定) 溯源确认系统根据收集到的各类溯源信息和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经系统初步审核、人工复核,确认溯源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第十条(溯源确认二维码) 海洋垃圾再生循环各环节通过溯源确认后,由溯源确认系统统一生成该批次产品的“沪海联盟”海洋垃圾溯源确认二维码,采用“一物一码”(高值产品)或“一批一码”(大宗产品,如生物质燃料棒)模式,作为产品通过溯源确认的唯一标识。溯源确认二维码可粘贴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或运输包装显著位置,公众可通过扫码查询溯源信息。
溯源确认二维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环节单位名称、海洋垃圾类型、收集时间和地点、转运轨迹、贮存地点(精确至经、纬度)、每批次生产加工时间和地点、生产批次等核心信息和相关影像资料。
未完成信息登记单位无法申请海洋垃圾溯源确认,其相关原料、产品不得使用“沪海联盟”海洋垃圾溯源确认二维码和“沪海联盟”LOGO。
第十一条(再生产品基本要求) 针对再生生物质燃料棒,需满足海洋生物质垃圾含量不少于90%才能通过溯源确认。 针对塑料再生产品,需满足海洋塑料垃圾含量不少于30%才能通过溯源确认。(该指标将根据参与溯源确认的塑料再生产品的类别,进行修订或分类分级确定)
第十二条(溯源确认服务收费情况) 本市海洋垃圾回收和首次转运阶段,由“沪海联盟”无偿提供溯源确认服务。二次和多次转运、生产加工和再生循环阶段的溯源确认工作,由有关企业和“沪海联盟”协商服务费用后再开展溯源确认服务。
第十三条(激励措施) 通过溯源确认的单位优先支持参与碳普惠。探索再生产品的多元化消纳渠道。探索海洋垃圾再生循环利用和碳普惠结合的相关金融产品的开发。探索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在授信额度、利率及增值服务等方面为良好开展溯源确认工作的企业给予优惠支持。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9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