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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推进“环保管家”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12-24     浏览:534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关于推进“环保管家”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浦东新区关于推进“环保管家”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全过程监管,引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作为“环保管家”参与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DB31/T1179-2019),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现就本区开展“环保管家”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预防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强化全过程监管为目的,建立浦东新区“环保管家”新型环境管理模式,为浦东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管理保障。

二、工作目标

构建区、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排污单位三级“环保管家”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环保管家”在专业技术和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提高环境管理的精细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同时督促排污单位主动落实污染治理等环保主体责任,提升排污单位自身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绩效,实现排污单位、政府、环境多赢。

按照“整体谋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总体原则,区、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分步走,争取到2025年,通过抓基础、抓落实、推提升三步走计划,全区“环保管家”服务工作全覆盖,环境信息平台建立,基层环保管理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引导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全面建立线上、线下立体环保管理网络,实现对污染源的动态、全覆盖的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确定污染源清单

区生态环境局、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以下统称“各级管理部门”)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单位对所辖范围内污染源进行摸底。根据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信访举报情况、环境风险级别等,将污染源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类。

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重点及简化管理单位、一类污染物监管企业、重点固废产生单位以及符合有关条件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被列为重点污染源:过去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或有环境违规记录;过去三年内受到环境信访举报且经调查确属污染源违规;过去三年内日常生产中出现三次及以上超标排放现象;经评估环境风险较大;属于重点污染源的其他情形。

未被列入重点污染源的其他污染源,属于一般污染源。

各级管理部门根据环保实际管理需求,筛选确定纳入“环保管家”服务范围的污染源清单。

(二)确定服务内容

“环保管家”服务主要包括环保状况调查与整改指导、环境咨询、环保培训宣传等一体化环境综合服务。

“环保管家”服务按内容分为基础服务、定制服务和延伸服务。“环保管家”以基础服务为主,可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提供定制服务及延伸服务。环保管家基础服务标准化指南另行制定。

(三)确定服务机构

各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择优确定承担任务的“环保管家”服务机构。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委托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备。

各级管理部门应为“环保管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制作工作证,“环保管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现场工作需持证上岗。

(四)实施跟踪管理

各级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环境信息平台,实现服务过程记录、数据动态更新、风险异常报警、专项任务协同、跟踪服务落实等环节的精确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建立环保管家服务机构数据库,加强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环境信息平台管理办法及环保管家服务机构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实施绩效评价

1.开展自查评估。“环保管家”服务机构每年对服务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在此基础上,区生态环境局会同街镇、管理局(管委会)对“环保管家”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环保管家服务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是后续选择服务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履约问题,应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

四、保障机制

(一)统一思想认识

“环保管家”服务是为适应国家及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全过程监管工作新要求,所提出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立足浦东新区实际,对污染源实施全面动态有效监管,弥补政府环保监管力量不足的现实需要。各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有序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环保管家”工作的推进,专项负责管理协调统筹工作。可以选取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逐步完善管理制度。

各级管理部门应结合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有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积极推进管辖区域“环保管家”工作的落实,推动科学治污、智慧管理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鼓励排污单位积极聘请“环保管家”,积极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

(三)落实资金保障

各级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管理范围和管辖污染源确定预算经费,加强管理,精准使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协调联络

各级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环保管家”工作的开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信息共享和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环保管家”工作。建立区、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之间的协调联络机制,开展有效沟通,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应每季度末向区生态环境局报送“环保管家”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年末报送年度执行报告。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合同作用,加强“环保管家”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督促服务机构按要求提供服务,对不按要求提供服务的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广泛宣传发动

加强政策引导和专项宣传,激发排污单位主动参与,进一步在全区推广“环保管家”的服务理念。有针对性地重点培育先进典型,彰显工作成果。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14日。


下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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