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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日期:2024-11-02     浏览:19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排污许可管理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审查专家的选取和使用,保证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我局制订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排污许可管理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审查专家的选取和使用,保证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主要由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部分外地专家组成。

专家库应覆盖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和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论证涉及的专业领域。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业领域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等领域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审查单位,是指聘请专家开展审查工作的单位,包括技术评估单位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等;审查工作包括技术评估、评审、论证、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更新。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

第六条 专家入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参加审查工作;

(二)熟悉生态环境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和掌握国家及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论证有关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掌握审查规范和要求;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生态环境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精通本专业业务,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申请入库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特别需要的院士或资深权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现场踏勘和审查工作;

(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五年内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无信用记分。

第七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主要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退休人员可由本人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邀请本市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加入专家库。有入库意向的专家,应填写《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信息表》(附件1)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库入库承诺函》(附件2)。

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入库专家的资格组织审核,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经批准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在审查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审查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以个人身份对审查文件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完成审查工作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在审查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当本着科学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提前阅研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个人书面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审查纪律,全程参与审查工作,不得缺席,不得请人代参会,不得借机招揽项目;

(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收受影响审查工作客观、公正的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审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由于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关责任;

(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工作,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在审查工作中如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告;

(七)主动参加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培训,在审查工作中接受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八)配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参与审查工作后续可能产生的相关咨询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技术评估、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论证工作中所需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使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人选,原则上应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业类别、专业领域等因素,按照所需专家人数的3倍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由组织审查单位集体决策对专家进行排序,按照排序依次联系专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专家人选。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技术评估的专家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参与审查的专家原则上应来自不同单位。同类项目打捆召开评估(论证)会,可使用同一批专家。涉密项目专家可不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抽取。

(二)如有特殊需要,库内专家确实不能满足审查工作需求的,组织审查单位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经市生态环境局书面同意后,可在专家库外临时选用专家,库外选用专家人数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其他审查工作可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不定期对专家的廉政、保密和回避等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对专家日常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审查单位负责实施专家日常考核,每次审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专家库管理系统内对专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日常考核表》(附件3),如实反映专家参加审查工作情况。日常考核内容包括严重问题考核和一般问题考核,在审查工作中发现专家存在严重问题,符合予以出库情形时,应立即上报市生态环境局;一般问题考核主要包括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两个方面,总分为100分,是专家日常监督、管理的依据,日常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60分-89分的为“良”,60分以下的为“差”。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组织开展在库专家年度综合考核,并加强考核结果通报和运用。根据考核结果,调整专家抽取概率。以自然年统计,全年参加技术评估3次(含)以上且年度平均考核分数达90分及以上的,评为优秀专家,在下一年度审查工作中优先选用。

第十四条 根据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存在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参加审查工作、考核分数较低、参与审查的文件仍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形的,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予以立即调整出库并进行公告,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审查文件通过技术评估、论证或者审批的;

(二)专业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审查工作的;

(三)违反廉政、保密、回避规定的;

(四)三次及以上无法取得联系的;接受审查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审查工作两次及以上的;

(五)一次日常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

(六)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有信用记分的;

(七)参与审查的文件在技术文件质量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三次及以上的;

(八)其他需要予以出库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年龄达到70周岁,原则上自动退出专家库。

第十七条 有出库意向的专家,可填写《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库出库申请》(附件4)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八条 专家个人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和每三年一次集中更新。专家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若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将变动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沪环保评〔2013〕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信息表

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库入库承诺函

3.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日常考核表、4.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库出库申请 

PDF附件

17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