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新要求,帮助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背景下行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提升环保管家服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防范环境技术服务过程中的合规风险,7月28日,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主办、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承办的“生态环境执法普法培训——环保管家专场”在田林街道党群服务中心顺利举行。本次培训聚焦《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的深远影响,围绕法律责任解析、刑事风险警示与合规体系建设三大主线展开,吸引了全市环保管家服务机构近百名代表参加。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四大队队长刘义杰以“公式拆解法”为统领,将法律责任条文拆解为主体、行为、后果、责任四大构成要件,围绕“学习贯彻法典,规避违法风险,提升守法能力”主题开展专题授课,并就机构合规建设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吴荣良围绕“《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的影响和对策”,从专业法律视角出发,系统分析了《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对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在业务开展、服务规范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带来的深刻影响。
【干货速览】
一、受委托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受委托从事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的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四类个人纳入“双罚制”追责框架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本法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者运营、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等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未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违反本法规定,前款所列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禁止其五年内从事相关业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
三、强化自行监测与在线监测的规范化管理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养殖尾水、土壤污染状况自行监测,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建立管理台账,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以及未如实报告; (二)未安装、使用、维护、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与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及未如实报告; (三)未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以及未公开有毒有害污染物信息。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
四、刑事风险: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指使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以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
五、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合规建设建议
一是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体系。要实现从采样、送样到分析的全过程规范化管控,同时明确权责分工,确保职责边界清晰,避免出现问题时推诿扯皮。
二是配备具有复合知识结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相关人员要加强学习,既要具备扎实的环境专业知识,也要掌握必要的管理知识。
三是建立科学的事前授权与事后质量控制制度。管理者要强化过程控制,确保每项任务的执行质量可控。要关心一线员工(如采样员等),引导他们主动学法守法,自觉维护数据真实性和工作规范性。
四是强化合规意识传导与全过程风险防控。将法律红线意识层层传递至每一位一线操作人员,杜绝因侥幸心理而违规操作;完善合同管理、内部审核与责任追溯机制,形成覆盖业务全流程的合规闭环。
嘉宾金句——“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价值是帮甲方更好地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为具体案件法律意见,具体实操以法典官方正式文本及生效配套规定为准。)
培训课件下载:
课件2《〈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的影响和对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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